今天,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本及基金会章程核准流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省xx慈善基金会。
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x号xx。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念和宗旨:
慈善,作为一种思想观念、道德行为和社会事业,是人类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慈善事业既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光荣的公益事业,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一种高尚行为,更是佛陀倡导的救世思想对于众生的慈悲和关怀之大爱。慈善是一种智慧的爱。慈善捐的不是钱,是心,种善因得善果。
本基金会致力于在“大慈,与一切众生同乐;大悲,拔一切众生之苦”基金教义的引领下,秉承诚信、专业、规范、透明、独立、志愿服务和可持续的原则,爱国爱教,遵纪守法,造福社会,慈悲喜舍,惜福感恩,广施善行,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公益慈善事业,建立一个体现佛教爱心人士对于现实的关怀和社会责任的平台,预约人间净土,以公益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和进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万元(¥400万元),来源于释诚信出资人民币360万元,许文康出资人民币40万元。若今后每个审计年度基金会净资产余额不足原始基金数额,由释诚信、许文康、王和亮、王锡兵、赵永新、华伟君。六位发起人,负责补充。
第五条 主发起人释诚信为本基金会永久性名誉理事长。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xx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xx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医疗、扶贫、救灾、安老、慈孤、扶残、助学、心灵关怀、环境保护、文化交流等公益慈善项目;
(二)申请、参与或承接政府购买的社会公益项目;
(三)申请、参与或承接国内外基金会的公益慈善项目/计划;
(四)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理事及理事会
第九条 本基金会目前实行理事会治理结构制,理事会乃基金会的日常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于不少于7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任职届满的,可连续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的,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增补新理事的任职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四)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及章程;
(五)无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理事职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提出议案;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就章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文件、材料或数据等提出质询,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说明;
(四)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第十三条 理事的义务:
第十三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完成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重大事务;
(三)保守基金会秘密;
(四)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理事会或基金会发言。
第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
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理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条件:
1、理事长必须为中国内地居民;
2、若副理事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其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少于3个月;
3、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的情形。
基金会理事长享有如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4、提名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5、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6、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7、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四)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审议并决定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项目计划;
(七)审议并确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基金会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八)审议并决定基金会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慈善公益项目管理政策;
(九)决定设立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十)审议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编写的基金会年度报告及秘书长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年度会议。遇到特别重大事务,经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有1/3理事提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可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通知中须列明会议议题及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如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需说明理由。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五)罢免或增补理事。
基金会的某些重大事项(如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名誉监事长、名誉监事、顾问、外部慈善监督员等),因时间性较强,未能等到理事会召开而须及时作出决定的,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在下次理事会召开时说明情况,提请理事会追认。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书面决议。纪要、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