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通告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出通告,加强勘查项目的监管工作,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加强勘查项目的监管工作,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域内开展地勘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无证勘查、越界勘查、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地勘单位对在本勘查区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
二、探矿权人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凡涉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一律不得开展地勘工作,待国家政策出台后予以退出。对于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勘查项目,涉嫌违法,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州(市)、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探矿权人的监管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发挥联动作用,及时发现矿产资源勘查中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最大限度的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对生态环境地影响。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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