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通过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3月29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据悉,条例共七章一百一十六条,将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在举报规定、情况通报规定和排污行为规定等方面作了修改。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介绍,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细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以及环保等相关部门处理举报的具体规定。规定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对实名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结办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同时,条例对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作出了修改:“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后,应当将取得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便于环保部门掌握监测机构的有关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外,为加强重庆的污染物排放与治理管理,条例对排污者的排污行为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将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分项表述,所以条例修改为“严禁通过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偷排;(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三)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四)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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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共七章一百一十六条,主要从监督管理、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谈及该条例修改亮点及重点,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透露,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并针对不同污染源设置了相应的防治规范,强化了治理措施。
“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特别是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负有的'具体职责,解决了长期以来乡镇街道职责不明确的问题。”黎藜说,条例规定,针对“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条例对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生活噪声扰民行为作出了界定,比如,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以及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凡是以上行为造成扰民的,均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针对不同污染源,该条例设置了相应的防治规范。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严禁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六种行为,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等。
条例还明确规定,对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和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公开。
此外,该条例将第六章设为“法律责任”章节,这一章节从提高处罚幅度、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建立排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双罚制等方面增加了当地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