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文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海南省消防文员队伍建设,规范消防文员管理工作,制定了《海南省消防文员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海南省消防文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消防文员队伍建设,规范消防文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消防文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火灾事故调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案件办理等消防监督工作,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消防文员的招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工作需要、因事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财政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消防工作需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或者公开招录的方式聘用消防文员充实消防力量,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消防文员,开展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消防文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开展消防文员招录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文员的招录、培训和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消防文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文员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责任;
(二)明确消防文员的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
(三)建立消防文员管理档案,如实记录其基本情况、工作情况、教育培训情况、奖惩情况等;
(四)对消防文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定期组织考评,按照权限评定消防文员岗位等级,落实奖惩措施;
(六)向社会公示本单位消防文员的姓名、照片、工作范围和举报投诉途径等情况;
(七)核查处理社会单位或者人民群众对消防文员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消防文员的招录计划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消防工作任务,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消防文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热爱消防事业;
(二)无犯罪记录和吸食毒品史;
(三)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具备与应聘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其中,从事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符合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所招录的消防文员签订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条 消防文员岗位分为业务辅助类和协助执法类。
业务辅助类消防文员可以从事文秘内勤、消防宣传、消防培训、窗口受理、档案管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网络系统管理、接警调度以及社会化指导(含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网格化”管理指导)等非执法工作。
协助执法类消防文员可以对社会单位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火灾事故调查、消防监督检查、办理消防行政案件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协助执法类消防文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社会单位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消防文员,应当同时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和消防职业技能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
(二)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理消防行政案件、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文员,应当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第十二条 消防文员实行岗位层级晋升机制。每类岗位从低到高设置五、四、三、二、一共五个等级,每级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三档,依照统一考核标准、内容、办法,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1档。
第十三条 消防文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
(二)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服从管理;
(三)工作时间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工作证件;
(四)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消防文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
消防文员的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消防文员的岗位业务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理消防行政案件、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文员,应当在公安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带领下开展工作,并由公安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其工作结果进行核对确认。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文员档案并加强管理,消防文员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当及时将其档案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消防文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对消防文员奖惩、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消防文员的工资与其岗位类别和岗位层级挂钩,具体标准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消防文员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消防文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消防文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消防文员,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消防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
(三)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消防文员因违法违规或受到处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再次将其招录为消防文员。
第二十三条 消防文员在协助消防监督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日常防火检查中,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的;
(二)对日常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的;
(三)擅自或者违规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的;
(四)伪造、篡改法律文书、档案资料,或者私自存留、损毁法律文书、档案资料的;
(五)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以及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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