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委守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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偕乐桥镇农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委守则
一、评委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评委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评委评标期间应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集中保管。
四、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进行评分,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评委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评标纪律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六、评委有权就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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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委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评委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评委评标期间应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集中保管。
四、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进行评分,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镇隆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委守则
一、评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下同)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正廉洁、不徇私情,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实施回避制度。凡有以下情况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人员(项目代理业主招标的除外);
3、与招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平评审的;
4、曾因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工作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等泄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或招标代理公司集中保管,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统一提供工作电话对外联系。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评分。对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作出书面决定,报监督小组备案。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相差过大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监督小组有权要求该评委进行复核或作出解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监督小组认为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而影响评标的公平性的,可报请监督小组同意后以评标委员会其他评委的平均分代替该评委的评分。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次评标纪律,徇私舞弊、操纵评标结果的,视情节轻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就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督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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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委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评委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评委评标期间应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集中保管。
四、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进行评分,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评委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评标纪律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六、评委有权就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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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委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评委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评委评标期间应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集中保管。
四、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进行评分,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评委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评标纪律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六、评委有权就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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