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标准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 出资人名称: ,
住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 人由出资人委派,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