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看点
黑龙江新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那么修订后的条例看点有什么呢?下面小编带大家看看关于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看点,希望大家喜欢!
重新起草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大会审议。这部新法规有望使近年来出现的网购、电视购物等领域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条例》列举了13种欺诈行为:
1、雇佣他人或者合谋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2、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欺骗性销售诱导;
3、对商品服务虚假演示说明;
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充合格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或过期的商品;
5、以虚假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手段进行欺骗;
6、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说明、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7、隐瞒或夸大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8、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应当标明而未标明;
9、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版权或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
10、伪造商品产地、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经营;
11、销售依法应当检验、检疫但未经检验、检疫的商品;
12、骗取价款或费用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
13、其他欺诈行为。处罚措施:《条例》规定经营者如有欺诈消费者行为,可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6种规定算“霸王条款”
《条例》列举了6种“霸王条款”:经营者免除或部分免除应承担的修理、退货等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提出赔偿等合理权利;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服务;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等。
处罚措施:对于列出“霸王条款”的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类商品不可无理由退货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4类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和期刊。其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在消费者购买前告知。
特别提示:赠品出毛病商家要担责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予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营者应对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承担修理、更换以及造成损害的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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