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1-08-31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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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和鼓励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相关政策,为规范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和鼓励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相关政策,为规范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省级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科技企业、创客、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平台)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年度创新券资金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三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券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本地区科技企业、创客创新券的组织申请、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核定补助金额等工作。

  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大仪平台单位创新券的组织申请、受理审核、核定补助金额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符合下述第六条的支持对象总数以及上一年度创新券使用情况,统筹确定各设区市和省大仪平台年度创新券额度,并视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第五条 科技企业、创客申请创新券补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省大仪平台单位的申请由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直接受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

  (一)科技企业。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以下八种类型中小微企业。

  1.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有效期内的创新型(试点)企业;

  4.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5.科技小巨人企业;

  6.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7.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8.近3年内,取得1件(含)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临床批件、第三类新型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农药登记证书、兽药证书,或6件(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企业。

  (二)创客。已入住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互联网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以下统称“入驻管理机构”),尚未注册企业的创业者(包括创新创业团队)。

  (三)省大仪平台单位。纳入省大仪平台管理且对外提供服务、业绩突出的科研设施仪器产权单位。

  第七条 创新券用于补助符合上述第六条的.科技企业、创客围绕自身研发需要而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购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创业培训等科技创新服务的支出费用;省大仪平台单位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设备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的费用。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及重点可在年度申报通知中调整或进一步明确。

  第八条 创新券不支持下列活动或对象:

  (一)与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二)自身无研发而只向外购买开发、设计的服务;

  (三)科技金融类服务;

  (四)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商事服务;

  (五)自行购买或以融资租赁仪器设备、系统软件,服务器托管;

  (六)专利维护、专利转让和购买的费用;

  (七)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八)各类职业证书、执业资格和学历培训。

  第三章 补助方式与额度

  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后补助方式。

  第十条 每个科技企业、创客和省大仪平台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创新券的补助不超过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补助额度不低于1万元,科技企业不超过20万元,创客不超过3万元,省大仪平台单位不超过6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一条 创新券申请程序

  (一)每年上半年发布当年度创新券申请通知。

  (二)科技企业、创客(由入驻管理机构统一代为申请)、省大仪平台单位按照申请通知要求,填报提交《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申请表》和以下有关附件材料:

  1.购买服务的发票和付款凭证;

  2.购买服务的合同或佐证材料;

  3.上年度财务报表(创客和省大仪平台单位不提供);

  4.第六条规定的对象相关资质证明。

  (三)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企业、创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归口审核,组织专家对申请是否属于自身研发需要并符合支持条件范围进行评审,核定创新券发放意见和发放金额,提交管理中心。

  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负责对省大仪平台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归口审核,核定创新券发放意见和发放金额,提交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创新券发放程序

  (一)管理中心负责对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上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审定、下达创新券补助资金。科技企业由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创客由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入驻管理机构发放;省大仪平台单位由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创新券补助的科技企业、创客、省大仪平台单位和入驻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通过创新券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创新券申报资格、停拨或追回资金、列入资信“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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