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xx众爱公益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xx及社会各界爱心公益人士组成,在不为物质报酬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各项爱心公益活动,开展捐助、敬老、扶困、助学、志愿服务等公益慈善活动。本公益协会的所有活动范围,暂定于xx县内,极力促进社会公益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以“凝聚爱心,传递温暖”为宗旨,遵纪守法,爱国爱民,积极倡导互帮互助精神,以最大的力量救助xx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把关爱传递给身边的每一个人,让更多的人关注和关心xx慈善事业,让爱汇聚暧流,彰显正能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xx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xx县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接收企业及社会捐赠,开展捐助、敬老、扶困、助学以及帮助孤寡、残障儿童等公益慈善活动;
(二) 设立爱心网站,集结社会爱心人士加入,并与各相关部门合作开展技术咨询、技能培训、志愿服务、公益讲座以及法律援助等各种有偿或无偿的爱心公益活动,有偿收入只能为公益服务。
(三)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立爱心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1、 自动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2、 视为自动退会的,从加入之日起,如果1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 开除: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如利用协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的;诋毁协会声誉的;违法犯罪的等,经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xx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形式多样,如QQ群、微信群等。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副会长九名。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办公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副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经常务副会长会议授权后,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设名誉会长一名,负责对本协会全面工作的督促、检查、监督,参与、建议和决定工作导向。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奇数)人。
监事任期与常务副会长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会长、常务副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依法接受县政府对口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帮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接受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善款使用,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会员、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名誉会长均可向常务副会长办公会提名资助对象,并提供详细资料交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2.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全体成员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后,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予以决定审批如否;必要时,可以亲自或委托当地的人员予以协助调查;
3.凡是未经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开支,谁开支,谁承担费用,并予以补交到协会财务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