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请移交管辖用的请示范文
关于……(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报请移交管辖的请示
(××××)……民初……号
××××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案件需要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将(××××)……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移交××××人民法院审理。
以上请示,请批复。
附:案卷×宗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