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答辩状范文
近年来,民事纠纷时有发生,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纠纷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答辩人:xxXX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辩人:邵X,男,汉族,xxxx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路xx巷XX号,电话:1307407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标注“开袋即食”涉嫌虚假宣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成立。
食品安全标准GB7718-xxxx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见附件1)第4.4.2项 食用方法规定,“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我公司产品“XXXX红枣”标注“开袋即食”即为“食用方法”,符合该项规定。“开袋即食”用语是为消费者食用提供帮助的说明,即非为宣传该产品,更非虚假,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因而,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标注“开袋即食”涉嫌虚假宣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成立。
二、GB/T5835-xxxx与GB/T26150-xxxx均为国家推荐性标准,两标准均未规定细菌等微生物指标。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标注“开袋即食”不违法。
1、上述两个标准均为国家推荐性标准,该两标准均为合法有效的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答辩人采用GB/T5835-xxxx(干制红枣)组织生产“XXXX红枣”符合法律规定。
2、上述两标准中,并没有规定“开袋即食”的相关要求。如免洗红枣的定义为:以成熟的鲜枣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食用的干枣。定义中的“可食用”并不等同可直接食用,即“开袋即食”。而干制红枣定义为:用充分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红色至紫红色。这个定义中没有“可食用”字样,但没不代表该产品不可食用和不可直接食用(开袋即食)。
3、上述两标准的卫生指标基本一致。
GB/T5835-xxxx第5.3项“卫生指标”为:按照GB2762和GB2763有关规定执行。
GB2762即GB 2762-xxxx 《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 即GB 2763-xx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这两标准并不涉及细菌等微生物指标。
而GB/T26150-xxxx第5.5项“卫生要求”为:按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执行。这里的“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为上述GB2762和GB2763等对所有食品具约束力的标准。该“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样不涉及细菌等微生物指标。
因而,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不可标注“开袋即食”没有法律依据。
三、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
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是由合法进货渠道进货(见附件2),按“即食”产品分装的,并经出厂检验合格出厂的。该产品经多次第三方(官方)抽检(按GB/T5835-xxxx检验)均为合格(见附件3),是合格产品。
综上,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其标注“开袋即食”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是合法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成立。诉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更是张冠李戴。被答辩人的诉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xx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食品有限公司
xxxx年11月00日
答辩人:陈xx,男,xxxx年8月XX日出生,住所:xx省xx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吴xx 性别:男 年龄:21 住所:xx省xx市xx镇xx村22号。
答辩人因与原告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xxxx年2月12日从原告处借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肆仟陆佰伍拾元(4650.00)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玖仟玖佰元(9900.00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
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 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口头承诺为月支付金额为150.00元,即月息利率1.50%,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为6.56%(即月息为0.546%),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案约定月利率则最高为0.546%×4=2.18%,月利息额为2180元,年利息总额为2180×12=26160元。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26160-15000=11160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没有作出了明确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也没有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口头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三、答辩人对原告诉请中要求支付的借款本金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及利息肆仟陆佰伍拾元(4650.00元),因双方在借款借据中无约定,其主张无约定的事实根据,并提出一切诉讼费由被告陈xx负责,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主张也于法无据。
四、原告方主张讨要借款所产生的本息两项共计壹万玖仟陆佰伍拾元(19650.00元),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尚未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元)愿予以归还,逾期后借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利息金额,对于其超出事实和法律的请求,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广东省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xx
诉讼代理人:吴xx
日期:xxxx年七月五日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组成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