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民事诉讼答辩状

时间:2021-08-31

工伤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工伤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工伤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甲。

  针对杨某诉答辩人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答辩人作如下答辩:

  一、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对杨某构成工伤以及五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无异议,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也愿意按照法定标准对杨某进行赔偿。工伤事故发生后,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及时为杨某垫付了医疗费用,也主动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应为xx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x%。

  《工伤保险条列》第三十六条:“(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x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x%的`,按统筹地区工资平均工资的6x%计算。”杨某xxx2年5月至xxx3年4月的平均工资为125x元/月,xxx2年xx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x%为3xx3元/月*6x%=22xx元/月。因此,杨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22xx元/月*1x月=4xx6x元。

  三、杨某要求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杨某于xxx2年4月14日受伤住院,但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自xxx2年5月起仍然按原工资待遇标准向杨某支付工资至xxx3年12月,即1x个月的工资,共计25x2x元。本案中,杨某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应以12个月为限,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其发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已超过法定标准。因此,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不应再额外向杨某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同时对于超额支付的1xx2x元理应用于抵扣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需支付的其余工伤待遇。

  四、 垫付的医疗费以相关票据为准。

  五、 续医费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六、 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应按每人每天x元计算。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xxxx〕2x4号:“四、xxx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x月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以每人每天x元标准,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七、 护理费16xxx元过高,应以xx元/天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八、 交通费1xxx元过高,应予以减少。

  九、 生活津贴2xxx元,没有法律依据。

  十、 经济补偿金1134x元,没有法律依据。

  杨某与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xxx3年12月1x日期满。期间,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足额向杨某发放了工资以及停工留薪间的工资。现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案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杨某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答辩人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答辩如上,望法庭予以采纳。

  答辩人: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xxx4年1x月1x日

  工伤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答辩人:xx,男,汉族,1x6x年x月1x日出生,住XX市xx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xxx2年2月21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xxx2年2月22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15454x元没有依据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

  根据江苏省高院、江苏省仲裁委苏高法审委(xxxx)4x号文第25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达成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置条件和程序,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时 间:xxx2年5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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