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的批复

时间:2021-08-31

关于不同意的批复范文

  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不同意的批复范文,仅供阅读参考。

  关于不同意的批复范文1

  xxx:

  你提出的《关于设立xxxx新区民办南浦幼儿园的申请报告》收悉。经xx东方教育评估事务所评估,认为xxxx新区民办南浦幼儿园的分班活动室不符合《xx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沪教委基〔xxx8〕50号)中“幼儿分班活动室人均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2平方米”的规定;户外活动场地不符合《xx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中“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应低于1平方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不同意设立xxxx新区民办南浦幼儿园。

  特此批复。

  xx市xx新区教育局

  xxx2年10月19日

  关于不同意的批复范文2

  xxx省司法厅:

  你厅(85)黑司发字第87号文收悉。关于xxx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处能否成立律师事务所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事务所(即原法律顾问处)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按县、市、市辖区等行政区划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并归属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在必要时,经司法部批准也可以设立专业性律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的原则和实际做法,是仅限于少数中央级经济部门和经济组织,经司法部根据实际需要和人员条件等方面的'严格审查后,批准其设立面向社会并专门办理有关经济活动(包括对外经济活动)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除此以外其他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不能设立面向社会的律师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据此,我们同意你厅“关于不同意xxx市总工会的法律顾问处下边再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理由,并重申上述规定和做法。

  司法部

  关于不同意的批复范文3

  xx省司法厅:

  你厅xxx9年3月13日《xx省司法厅关于xx省立法研究会能否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请示》(〔xxx9〕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xx省立法研究会不具备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因此不同意xx省立法研究会设立律师事务所。

  xxx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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