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关于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哪些情形是不予赔偿的?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国家赔偿法关于不予赔偿的情形,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有: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对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概括性规定。此处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目前法律规定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主要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和邮政传递中造成的损失。
相关知识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我国1994年5月12日通过的《国家赔偿法》内容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是对宪法关于公民受到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法侵害有权获得赔偿的规定的贯彻实施。制定国家赔偿法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促进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赔偿
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全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害下列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⑥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⑦违法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⑧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⑨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司法赔偿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范围
国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承担赔偿责任:①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的;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
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具体为:①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②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③因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④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的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属刑事赔偿的范围之一,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或者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由赔偿委员会按照非诉讼程序解决,并制作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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