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议纪要标准格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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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开阳公司工会文员会工作会议
时 间:2004年12月23日上午
地 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毛大龙
参加人员:黄立鹏、王梅珍、陈星达、陈运能、张福良、黄炜 、林建萍、徐进、李克让、梁慧、朱国定、吕秀君
主要内容:
会议首先听取了塘口管理处、北惯管理处、公司三个工会作的2004年工会工作总结汇报,对公司工会全年整体工作进行了总结。
会议讨论了2005年的企业文化建设要做好三件事和抓好两个工作重点。三件事指的是:阳关服务伴你行活动的推广工作;办好职工运动会;搞好劳动竞赛。两个工作重点指的是:争创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和创建省级“青年文明号”。再次强调要加强女工工作,为此会议提出如下要求:
1. 按工会基础工作、党团建、职工岗位培训、专项申请四部分,补充完善公司企业文化活动计划,由综合事务部拟稿,并提交到领导班子进行讨论。
2. 制订工会工作会议制度,要求两个基层和公司工会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议,总结本季度的工作情况
和下季度的工作计划。
3. 做好工会工作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对每次的工作情况(包括通知、实施办法、结果、图片等)要及时保存,并交到林建萍处统一归档。
4. 准备成立开阳公司女工委员会,由林建萍拟稿。
会议对近期工作做了安排,由综合事务部提交春节庆祝方案要求。此外,会议指出工会委员会要积极参加工会活动,了解员工的心声,提好的意见,做好工会的纽带作用。
会议时间:2010年11月3日09:00-10:30 会议地点:集团公司五层总经理办公室 主 持 人:XXX
参会人员:XXX、XXX、XXX、XXX、XXX 记 录 人:XXX
会议议题:关于优化组合后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会议内容:
2010年11月3日,XXX副董事长和总经理XXX,召集总工程师XXX、经营副总XXX、基建副总XXX、总经理助理XXX在五层总经理办公室开会,研究明确了优化组合后工资发放和员工工休等问题,会议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优化组合后工薪发放问题
1.机关及各矿从9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薪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1)各矿副矿级以上人员和公司安全生产系统部长,月薪标准按年薪的十二分之一发放。
(2)公司安全生产系统科长,工薪按优化组合方案所确定的月工资水平标准执行。
(3)机关非矿类部(科)长,工薪均按照优化组合方案所确定的一级标准执行。
(4)集团公司科员的工薪级别,由各部领导组织考核,根据能力和成绩提出工薪级别标准,经分管副总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2.机关和各矿九月和十月份工薪不再追溯考核,十一月和十二月份公司要对工薪实行考核发放制。
3.公司副总级领导已有工薪待遇的,暂按原有标准发放。暂还没有确定工薪的,等董事长回来确定。
4.关于各矿停产期间工薪管理办法
会议明确,各矿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停产的,公司暂按如下原则办理:
(1)在停产期间,未开展任何有效的工作来启动、恢复生产工作的,整个矿井领导的工薪按70%发放。
(2)在停产期间,为了启动、恢复生产积极工作(如设备安装、调试)的,整个矿井领导的工薪根据工作的实际效果按80%、85%或90%发放。
5.关于公司机关值班及下井补助标准
(1)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值班的'人员,建议每人每班补助80元。
(2)集团公司人员下井补助,建议部长50元、科长30元、科员20元。
二、关于下一步绩效考核办法
1.公司对各矿后二个月考核办法,由总工程师吴志祥、基建副总郑成拧⒆芫理助理任恩昌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进行修订补充,作为公司11、12月份对各矿副矿级以上人员考核依据。
2.公司对机关安全生产部门人员的考核办法,由总工程师吴志祥、基建副总郑成拧⒆芫理助理任恩昌,抓紧制定安全生产系统人员的考核细则办法,从11、12月试行,年底修订后正式推出考核制度文件。
3.非矿类机关人员考核办法,依据已定考核标准执行。
三、关于员工工休问题
会议明确,从现在到年底,员工出勤、请销假及工休暂定为:
1.省内员工工作26天为全勤,省外员工工作24天为全勤。
2.各矿、各部门在保证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合理安排员工轮流工休。
3.因工作原因工休日无法安排休息的,经考勤部门核实后,
对超出天数按当月日工资水平予以补助,因个人原因达不到全勤天数的,按员工的当月日工资水平予以减薪。
4.会议明确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公司副总、各矿矿长(副矿长)、部门经理请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一次违反规定的,罚款500元;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停职检查。其他人员的请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四、重申机关、矿级、安全生产系统领导下井次数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集团公司、矿级、安全生产系统领导带跟班、与工人同上同下制度的要求,各级领导要认真落实此项制度,具体要求为:
1.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6次,总工程师、副总不得少于12次;
2.矿级领导矿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2次,副矿长不得少于18次。
3.安全生产系统部门领导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