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办法》终结养老金双轨制

时间:2021-08-31

《职业年金办法》终结养老金双轨制

  国务院办公厅6日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中个人缴费实账积累,单位缴费部分依单位性质而定。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我国终结养老金双轨制的重要一环,将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补充养老保险,谁料竟引来了不少围观甚至拍砖。有网民认为这是在“体制内”搞特殊,是“隐性双轨”,会产生新的不公。

  网民的说法也许不无道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率先建立养老年金,确实值得商榷,也确实需要对其是否损害公平的问题仔细考量。但联系到整个养老金并轨的大背景以及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实际情况,恐怕就不必有这么大的反应了。

  首先,养老并轨成功的前提之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收入不出现大幅下降。养老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发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一致的,这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不会超过60%,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如果没有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必然导致其养老金缩水。这并非改革的初衷,也会给改革增加阻力。

  其次,说是“职业年金”,听起来似乎“含金量”很高,其实它在整个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体系”中的比重并不高,而且还有一部分需要个人承担。同时,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具有相同的架构和缴费机制。就此而言,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目的不是要造成新的不公,而是要减少改革阻力,推动进一步并轨。

  最后,“体制内”的人员也是人,也需要生活,需要养老。正因为如此,此前公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别提到,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从目前出台的养老金并轨系列方案,包括基本工资调整、职业年金办法等措施中可以看出,这些都有利于消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后顾之忧。

  当然,也有评论指出,职业年金不应只在“体制内”产生利好效应,还应带动其他方面的进一步优化。所以,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建立起职业年金后,如何完善企业年金,提高职工和社会其他行业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问题,才是我们应该密切关注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