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行销规范通告范文
导语:下面为大家推荐的是关于*公司行销规范通告的范文,欢迎阅读。
行销规范通告
2008070111
各位营销伙伴:
新版业务代表资料套装(08版)(销售编码:6290)正陆续抵达各商店!
借此机会,公司向广大营销伙伴公告08版套装内《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的更新内容,希望各位营销伙伴相互转告、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洁身自爱,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肩负起协助公司、正确引导市场的责任,帮助他人牢固树立起稳健经营的理念,科学合理地制订与实现目标,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
规范 1-F 申请人/配偶或协助其从事康宝莱业务的人曾为业务代表
如任何申请成为业务代表的人或他们的配偶或其他参与协助其从事康宝莱业务的人,曾为康宝莱业务代表,其申请必须符合一年无活动期,方为有效。
规范 3-F 错误或引人误导的资料
业务代表向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可刻意向康宝莱提供错误的或引人误解的资料或信息。
规范 4-B 退出后再度加入成为业务代表的条件
业务代表的正式退出日以康宝莱接受申请之日起计算,业务代表及其配偶或其他参与业务代表业务的人必须保持一年完全不参与任何康宝莱业务,方可再次申请加入康宝莱成为业务代表。
规范 8-B 产品销售
从康宝莱购得的产品应售于零售顾客、或供业务代表或其家庭成员使用。业务代表可保持合理的存货以支持其日常业务,但零售给顾客的销售额必须达当月订单总额的70%及以上。
规范 9-C 产品宣称
不可在口头或书面上对康宝莱产品作任何医学、治疗或治病方面的宣称,不可就康宝莱产品使用效果作任何口头或书面承诺。如果顾客正接受医生观察, 业务代表应建议顾客在做出任何饮食改变前,先咨询医生的意见。对任何患有心脏、肝脏或肾脏疾病或正接受治疗的顾客,应提醒其在改变饮食习惯前征求医生意见。
除康宝莱业务培训手册、产品简介或其它正式康宝莱辅销品中提及的内容外,不可在口头和书面上对康宝莱产品作任何宣称。
不可以任何方式歪曲康宝莱产品的价格、品质、效果或供应情况。
规范 10-A 接受媒体访问或在媒体发言
只有得到康宝莱书面许可的康宝莱销售人员,才可代表康宝莱或其它附属机构,对新闻界或其他媒体发表言论或撰写文章。若有记者接触要求采访或发表声明,业务代表应建议记者联系康宝莱。同样,业务代表不可刻意邀请新闻界或媒体出席康宝莱会议或活动。
记者在出席康宝莱会议或活动时,必须由一位由康宝莱授权的康宝莱业务代表陪同。
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任何接受媒体访问或在媒体发言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新闻界或其他媒体发表言论或撰写文章、接受采访、发表个人交友信息、广告及在互联网有关网站及个人博客、BBS上发表涉及公司业务和形象的内容等,都将被视为严重违规。违反此规范的处罚包括警告、巨额罚款、暂停发放收益或终止业务代表资格。
规范 10-B 提供产品进行拍卖
任何业务代表都不可以征求物件或出让物件的拍卖形式出售任何康宝莱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上的康宝莱业务代表网页,商业拍卖网(例如,易趣、淘宝、一拍等)或其他有关网页,以征求物件或出让物件的拍卖形式出售任何康宝莱产品。即使其销售方式以正价方式或不涉及任何图片、画面等,通过任何拍卖网站销售产品都是禁止的。
规范10-C张贴告示、标识及宣传单
业务代表不可在以下地方张贴告示、标识及宣传单:
任何公共物业、栏杆、街灯、交通灯、交通标志或其他公众场所及设施上或任何街道、高速公路及街道旁,或任何私人物业。即使任何本地法律及规章容许以上情况,此限制仍然适用。
标识及宣传单可张贴在任何告示板或其他容许张贴宣传单作特别用途的地方,但需在符合本地法律及规章的情况下张贴或派发。
严禁散发或张贴未经批准的告示、标识及宣传单。
违反此规范的处罚包括警告、巨额罚款、暂停发放收益或终止业务代表资格。
规范11-A 提供就业机会
当介绍康宝莱业务时,业务代表应当清楚地说明业务代表的主要工作是向最终客户销售康宝莱产品。
不可作任何不正确及失实的宣称。
任何营销人员均无权代表康宝莱公司或以康宝莱名义进行招聘或招募活动。
规范 12-A 商号、商标及标志的使用
在没有康宝莱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任何形式使用康宝莱的商标、商品名称、标志或任何复制设计、及与康宝莱有赞助关系的单位、个人名称或图片、形象等。这些均为康宝莱独有,康宝莱会致力保护康宝莱的名称、商标、标签设计及与康宝莱有赞助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之名称、图片和形象,以防未获授权的使用。康宝莱保留在任何时候取消同意对上述各项使用的权利。无论以何种原因收回授权,业务代表应立即停止使用这些商标、商业名称、图标、与康宝莱有赞助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之名称、图片和形象或其任何复制品并应将这些物品交还至康宝莱客户服务部。
商标或标志指康宝莱享有合法专用权的专有名称或符号。例如, “Herbalife” 及“康宝莱”三个字, 均是康宝莱的商标。商标也包括康宝莱产品所用名称,如“康宝莱燃脂美?美纤宝纤维素片”、“康宝莱代乐牌儿童营养口嚼片”及“康宝莱代乐牌儿童营养素粉”等等。
商业名称指康宝莱拥有专用权的营业名称。公司名称如“ 康宝莱国际公司 ”或 “ 康宝莱 ( 中国 ) 保健品有限公司”,均属康宝莱的合法商业名称。
与康宝莱有赞助关系的单位、个人名称包括但不限于“洛杉矶银河队” 。
“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让我们共同携手抵制一切损害康宝莱品牌与形象的违规行为!
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
行销规范部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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