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停放规则
共享单车的出现方便了不少上班族,但是也有不少人随意停放妨碍交通,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共享单车停放规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如果发生以下行为,将由城管执法机关进行查处:
1、未在人行道规定地点停放单车,妨碍其他行人通行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城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条,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擅自占用道路设施停放单车的,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可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擅自侵占盲道的,可适用《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停放单车的,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可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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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上述问题开出“药方”。
共享单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
《指导意见》要求共享单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对此,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城市交通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杨新征杨新征表示,《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提出了针对性措施:一方面,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另一方面,规定了相关信息的使用范围,要求运营企业采取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停车管理不善将限制投放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是一个广受诟病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停放管理和监督执法。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各地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监督。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和城管部门共同对共享单车停放实施管理,这为地方制定实施意见指明了方向,此前有些地方出台的发展意见中,停车管理责任划分模糊。
可以看出,《指导意见》不但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还要求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指导意见》中提到推广“电子围栏”,有人担心“电子围栏”会影响共享单车便利性,对此,杨新征表示,随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快速发展,车辆停放问题一直是社会比较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在《指导意见》的起草过程中,我们通过联合开展调研,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摸底。我们注意到在地铁站、社区、旅游景区周边出现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堆积的问题。有些用户骑到目的地随手一停是方便了,但无序停放可能会造成其他人的.不便,妨碍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甚至影响整个城市的交通网络运行。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要坚持多方共治的原则,发挥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合力,共同治理。”杨新征指出,城市政府要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建设、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运营企业要落实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奖惩、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引导用户规范停放。同时对用户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而针对个别城市出现的车辆投放过剩等问题,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则表示,的确有的城市部分区域已经出现了一些车辆过剩现象。这在各城市间存在差异,用户需求量、通行条件、停放条件、投放现状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例如,有些区域的“超负荷”现象可能是运营企业的组织管理、车辆调度等线下服务能力不足造成的局部区域、局部时间短期过剩,并不单纯是投放总量的问题;有些则是企业投入量过大造成的,需要区别对待。
蔡团结进一步表示,因此还是要坚持属地管理,鼓励城市根据自身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同时也要求运营企业加强线下的运营调度,避免局部区域出现车辆严重过剩现象。
鼓励运营企业免押金租车
在共享单车发展初期,用户注册时需要交99元至299元不等的押金,押金退还一般要延后几天到账,资金安全问题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对用户资金的安全监管,防控资金风险。
《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蔡团结表示,目前有1亿人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运营企业收取的押金基本在99-299元,如果有5000万人次的用户交纳了押金,按每人次100元计算,就有50亿元的押金。一旦出现企业挪用用户押金或者是企业倒闭等情况,就会给老百姓带来资金安全风险。
“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运营企业收取押金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担保用户的行为,而且也关注到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尝试采用信用积分等方式免押金让用户用车。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里作了几项制度设计。”蔡团结表示,第一,鼓励免押金的方式来提供租赁服务。没有押金,用户的资金安全可以得到更好保障。第二,企业如果收取押金、预付金,一定要严格区分用户资金(包括押金、预付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等,并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第三,鼓励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模式,就是租车的时候交纳押金,还车的时候立即退还押金。第四,要求运营企业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来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第五,要求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俊辉也认为,保障用户资金安全,是未来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准则。总体思路是鼓励共享单车企业做免押金服务,但是也不禁止或限制企业收取押金。而在押金管理模式上,有一个倡导的规则是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企业对用户的押金,应该开立专门账户,接受专门监管。避免一部分企业挪用押金投资,如果失败,会导致资金的风险。
此外,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车辆本身损坏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废弃共享单车乱堆乱放,对于这些损坏不能用的车辆如何处理,是否会出台车辆报废机制等问题,蔡团结表示,车辆损坏问题给用户带来不便,也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很多的障碍。因此,在《指导意见》制定过程中,交通运输部也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
首先,运营企业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安全状况负有主体责任。要求运营企业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提高故障车辆维修、处理效率,确保投放的车辆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运营企业要及时发现损坏车辆,并进行回收处理,避免废弃车辆乱堆乱放带来的城市治理难题。
另一方面,也有部分用户不爱惜车辆,存在不文明用车行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需要用户的共同维护。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如果公民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为已构成对运营公司的财产权的侵害,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违法,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至于车辆报废问题,蔡团结则表示,在《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里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是提出要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鼓励制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并适时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这其中包括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相关技术要求。“将来在制定具体技术标准时,再和有关部门一起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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