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的特点
大家知道议案的特点是什么吗?下面请看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议案的特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议案的专用性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使用议案文种提出议案的机关,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政府部门无权使用议案文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代会提出属于本级人代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据此,可以看出,议案只能由具备议案提出权的机关和人民代表提出,而属于机关提出的这部分议案,则包括人大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机关以及政府机关,而以政府机关的使用最为多见,其他机关或部门不能使用。从这一点说,议案文种在制作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定性。二是议案只供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受理和审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议案内容涉及职权范围的规定性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不属于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是《宪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作为议案提出。
(三)提出议案和审议议案的法律程序性
提出议案和审议议案都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人会议议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
会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议案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由政府首长签署。
(四,行文对象的单一性
议案不是普发性公文,它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而不能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行文。这就是说,议案文种在行文对象上具有明显的单一性。
(五)生效标识的特殊性
这是议案文种在形式上的一个重要特征,突出表现为其生效标识必须体现机关第一行政首长的署名,且不加盖机关公章。例如,国务院的'议案由国务院总理署名,省政府的议案由省长署名,依此类推,他人不能替代,这一点是很特殊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结尾生效标识处只标识成文时间并加盖公章,而议案则无须这样做。
议案的格式
标题。标明××议案,如“××省(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代表议案”。如果这个议案提交后,则由主管部门在标题下加上编号,以备查找。
案由。即提一个什么问题,要求什么部门解决。案由要简明、醒目,最好能用一句话概括。
提议人。写上提议人的姓名(自己签名),如果有人赞同这个议案,可在提议人的后面写上附议人的姓名(自己签名)。如果是集体的名义写的议案,则要把单位的全称写出来。
提议人、附议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也可以写在正文右下方。
理由及办法。即说明为什么要提出这个议案以及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与建议。表述要有层次。可以分条写,也可以写成一大段包含几层意思。
日期。在议案的正文右下方写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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