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务管理科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 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各种劳动手段和物资的通称。这里是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
第二条 机械设备固定资产范围
(一)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械设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 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二)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三) 非固定资产的资产设备,也应编制目录,建立台帐,加强实物管理。
第三条 机械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验收成员
由机务科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操作员协助,结合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和其他文件即可进行验收。如果是进口机械设备还需请商检人员和有关专家参与验收。
(二)验收
验收时首先应该注意以下基本文件是否齐全:
1、 产品合格证;
2、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主要配套件说明书;
3、 易损件明细表
4、 随机工具、附件清单。
上述文件齐全且与实物相符,进一步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外观和内在性能的验收,之后要填写相关单据进行存档。该档案一直伴随到机械报废。
第四条 机械设备分类如下
参照交通部委托中国公路学会筑路机械学会编辑出版的《公路筑养机械保修规程》中的分类方法,将筑、养路机械划分为:路面机械、压实机械、土石方机械、混凝土机械、桥涵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动力与隧道机械、养护机械等八大类。
(一) 路面机械
包括:稳定土拌和设备、石料撒布设备、工程洒水车、沥青加热融化设备、沥青洒布车、沥青混合搅拌设备、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水泥混凝土摊铺机、稳定土摊铺机等。
(二) 压实机械
包括:静压压路机、振动式压路机、振荡式压路机等。
(三) 土石方机械
包括:推土机、平地机、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破碎机、凿岩机等。
(四) 混凝土机械
包括:混凝土搅拌机械、混凝土运输机械、混凝土泵送机械、混凝土振荡机械等。
(五) 桥涵机械
包括:桩工机械、钻孔机械、泵送机械、混凝土预应力张拉设备、架桥设备、金属木加工机械。
(六) 起重运输机械
包括:汽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叉式起重机和塔式起重机、桁架门式起重机、浮船起重机、载货汽车、自卸汽车、油罐车、散装水泥车、皮带运输机等。
(七) 动力与隧道机械
包括:发电机组、空气压缩机、蒸汽锅炉与隧道机械等。
(八) 养护机械
包括:路面养护机械、路面维修机械、交通工程机械、路边绿化机械等。
第五条 机械编号
编号拟采用三段式编号办法,如:XXXX—XXXX—XXX。第一段用四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二级和三级管理机构;第二段用四位阿拉数字,代表机械固定资产中的大类、小类和名称;第三段用三位阿拉伯数字,代表机械序号(购买的顺序)。
例如:0103—2323—082
01——二级管理机构代号 03——三级管理机构代号 2—— 施工机械(大类编号) 3——路面机械(小类编号) 23——轮胎式沥青混合料摊铺机(名称) 082——顺序号
第六条 机械设备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与财务一同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总帐、分类台帐),并实施微机管理。应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现场使用可配备复印的技术资料。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七条 机械设备配置过程要及时建立“生产设备台帐”。便于设备管理员对现场设备进行管理,掌握设备动态。
第八条 机械设备折旧的计提
(一)按相关要求,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
(二)折旧计提方式按相关规定文件执行,若遇调整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机械设备的封存:半年以上不使用而技术状况完好的机械设备,可予封存。
(一) 封存的机械设备必须妥善保管,必须进行停置期保养后封存;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况;
(二) 封存期间不做统计考核,不计提折旧;
(三) 启封使用时,应对机械设备进行一次保养及试车,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机械设备的处置:包含独立单位之间的有偿调拨、变卖、出租、报废等。
(一) 机械设备在独立单位之间有偿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标明设备原值、净值和调拨理由。调出单位应保持设备完好,不许拆换原机零件、部件,并应将原机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档案等由双方机料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经财务进行调拨;
(二) 对需要变卖处置的机械设备,须上报机料部并说明变卖理由。变卖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净值,低于净值的差额部分进入固定资产清理(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三) 机械设备的报废:机械设备由于长期使用,达到使用年限或因事故而造成损坏,没有使用,修复改造价值者,可进行报废处理。
1、 机械设备的'报废的条件
(1) 机械设备报废时,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并核实使用年限与
残值;
(2)机械设备原则上必须提足折旧费后,才能批准报废。按报废条件对未提足折旧费提前报废的机械设备,须在报废时说明理由,并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固定资产损失申报表,提供有关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械设备,应予报废;
A、 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
B、 凡符合国家规定淘汰的老旧机械设备;
C、 机械设备的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使用,或虽经修理,但机械能力已达不到最低生产使用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附技术鉴定文件)。
D、 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附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或修理费用高于原价百分之六十的;
E、 非标准专用机械设备,因任务变更,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2、 报废机械设备中尚能利用的零、部件应予利用,并要做好残值回收工作。
3、 在进行报废处理时,工程处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公司机料部审批;其中车辆类固定资产报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已办完处置手续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材料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协同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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