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源头治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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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xx县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维修、装载、运输等源头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维修企业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车辆维修,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厢栏板、钢板弹簧等。
二、货物生产加工企业、储藏和销售场(站)等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严格按照核定标准装载货物,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
三、严禁货运源头企业为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严禁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严禁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严禁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四、货运源头企业对运输煤炭、矿石、建筑渣土、砂石、沙土等易遗洒物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盖的货运车辆,严禁驶出装载场地。
五、货运源头企业应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六、货运车辆上路行驶应随车携带装载货物运输单据,载明货物类型、重量等信息以备查验。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货运企业和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依法责令企业实施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停止生产供电、停供民爆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加强客货运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xx省行政区域内客货运车辆生产、销售、装载、运输等源头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车站,应当对出站客运车辆(含班车、包车、旅游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车辆超员、关闭动态监控装置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客运企业、车站和客运车辆经营者,不得要求客运车辆驾驶人超员、超速、违反规定载货行驶。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载客汽车(含专用校车、接送学生车辆)接送学生;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拒绝搭乘非法运营车辆。
三、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企业,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销售、改装、维修车辆,严禁非法改装、拼装客货运车辆车(货)厢栏板、钢板弹簧、液压悬浮装置等,严禁销售非法改(拼)装车辆。
四、货物生产加工企业、储藏和销售场(站)、物流集散场(站)及建筑、砂石工地等,应当严格按照车辆轴载质量装载货物,严禁超限车辆驶出装载场地;同时,严禁向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五、货物托运人、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得要求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货运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并严格按照机动车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严禁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禁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货运车辆驶出装载场地。
七、货物储藏和销售的场(站),对运输煤炭、矿石、建筑渣土、砂石、沙土等易遗洒物品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盖的货运车辆,严禁驶出装载场地。
八、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应随车携带装载货物运输单据,载明货物类型、重量等信息以备查验。严禁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伪造装载证明。
对违反本通告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场站等客货运源头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省交通运输厅 xx省公安厅
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xx省教育厅
xx省国土资源厅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xx省水利厅
xx省农业厅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xx省旅游局
xxxx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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