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须知

时间:2021-08-31

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须知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须知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城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区划片招生,学生整体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保证入学机会公平。

  (四)坚持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入学政策调整、学区划分及调整要科学论证,评估风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做好舆论引导,确保和谐稳定。

  二、入学条件

  (一)小学入学条件:截至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具有城区户籍或具有城区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可入读城区小学。

  (二)初中入学条件:具有城区户籍或具有城区居住证,并已经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毕业生,可入读城区初中。

  三、入学方式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1.划片入学。

  各城区结合实际,可以实行单校划片或者多校划片。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要统筹考虑过去学区划分和生源分布等情况,推进多校划片。

  划片入学(入:即入校报到;学:即学习期间)应当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应当与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无住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人户籍与家庭住房一致,新生自出生之日起,即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上并实际居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视为符合“两个一致”。不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各城区统筹安排入学。

  2.九年一贯制。

  实行九年一贯制招生的学校,小学部与初中部学区一致的,原则上除小学毕业生直升本校初中外,不对外招收初中新生;小学部与初中部学区不一致的,分别按各自学区进行招生。如有空余学位,按照电脑派位的.方式招生入学。

  3. 对口直升入学。

  各城区可以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

  4.空余学位随机派位入学。

  公办学校在招收符合学区内“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外,空余学位可以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5.特殊群体入学。

  落实适龄少数民族儿童少年、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现役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引进人才子女等入学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外籍人员子女等入学工作。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简化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属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四、组织实施

  (一)市级相关部门职责

  健全由市教育局牵头的全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1.市教育局。负责统筹推动全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督促指导各城区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组织编制教育专项规划,保证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少年整体相对就近入学需求。负责房屋规划用途确认。

  3.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证)信息核验及群体的应急维稳工作,协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信息查验及数据统计工作。负责把好户籍迁移、居住证办理关口,查处以入学为目的办理假户口、篡改户籍年龄、虚报年龄、挂户等违规行为。

  4.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房屋权属证明核验等相关工作。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含有为入住者办理入学、升学等事项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行为,以及对规划或建设中的学校进行误导宣传行为。

  6.市民政局。负责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孤儿等群体的资质审核工作。

  7.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供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二)各城区职责

  各城区要依法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中小学(包括中、省、市直属学校以及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要健全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招生入学工作机制。要根据国家、省、市招生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制定招生入学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城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登记报名的新生基本信息和证件进行审核,由公安、住房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等部门对新生户籍情况、住房情况、实际居住情况等进行核查,组织辖区内中小学校依规审核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和条件。

  各城区要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学龄人口的排查摸底,对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出现适龄儿童少年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要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推进整改,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五、相关要求

  (一)科学划分学区

  各城区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相对就近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进一步确定学区范围。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针对热点学校生源激增,各城区结合实际,可采取多校划片方式招生入学,也可采取随机派位或设定条件排序等方式招生入学,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各城区统筹安排。学区划分及政策调整时,要强化划片工作程序和内容的公开、公正、公平,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充分参与,加强风险评估,设置必要的过渡期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并做好舆论引导,提前广泛告知。学区确定后,应当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二)加强计划管理

  各城区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进行计划管理,组织公办中小学校对已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住房地址进行登记。要严格执行省颁办学标准,控制校额和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要实行阳光分班、均衡编班。学生在学区学校入学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入学。即小学六年一个学位,初中学校三年一个学位,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个学位。

  (三)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

  各城区要强化政府责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要根据区域适龄人口数量及增长趋势、现有学校分布情况和学校办学规模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标准化学校建设,确保区域内学位供给满足整体相对就近入学需求。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城区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继续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公参民”学校改革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公参民”学校改革后的招生办法。要结合实际,采取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强校带弱校、校长教师交流、大学区管理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少年关爱和服务体系,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招生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对照“十项严禁”,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要严格落实学籍管理规定,各类学校要为学生建立正常学籍,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就读。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于在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失职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违规招生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范围,对各地各学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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