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时间:2021-08-31

  易地扶贫搬迁指将生活在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其他地区,并通过改善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调整经济结构和拓展增收渠道,帮助搬迁人口逐步脱贫致富。下面是关于异地扶贫搬迁的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包括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易地搬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搬迁(以下简称生态搬迁)、财政专项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为认真实施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奉节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奉节府发〔201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永乐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原则。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政府通过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基础配套,有效组织和引导群众自力更生、主动搬迁。搬迁对象原有承包地、林地使用权不变,鼓励其自愿流转或参股专业合作组织。鼓励龙头企业参与高山生态扶贫安置区特色产业开发。

  (二)坚持整户搬迁、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的原则。整户搬迁和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是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前提条件,对拆除后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优先安排复垦。搬迁户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用地扣除新建房屋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面积可作为地票交易或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使用。

  (三)坚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原则。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的生存环境、经济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生活习惯,合理确定搬迁对象和安置方式。

  (四)坚持统筹兼顾、合力推进原则。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相关站所室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协调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

  二、搬迁范围及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贫困农户,列入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

  1.居住边远地区,生产生活不便、生存环境恶劣的。

  2.居住地水、电、路、通讯等基础条件难以完善,扶贫成本高、就地脱贫难的。

  3.建卡贫困户、低保户、转户进城集镇安置、纳入宅基地复垦的优先纳入搬迁。

  4.原居住地房屋有房产证或宅基证,新建住房有房地产权证或建房、土地许可证,购房有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契税缴纳凭证等合法手续。

  5.2010年8月1日以后实施整户搬迁的。

  6.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应拆除。

  其中转户进县内城集镇或县外购房,已签订拆房复垦协议但未拆房的;以及符合拆房复垦条件且搬迁户承诺拆房复垦的,经县国土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作为搬迁对象,其安置补助完善手续转为拆房履约保证金,待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后无息退还。不符合拆房复垦条件的搬迁户必须自拆后才能兑现安置补助。

  对梯度转移和其他自主建房搬迁的,必须拆除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后才能兑现安置补助。

  (二)下列人员不得列入搬迁安置补助对象:

  1.居住在三峡库区生态屏障区规划范围内的人口(按照三峡库区后续规划实施搬迁)。

  2.已享受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农村D级危房改造补助的。

  3.“空挂户”及搬迁户中非家庭成员的挂靠人员。

  三、安置方式及补助标准

  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对不同安置方式的搬迁对象给予差异化补助。

  安置方式分为自主分散安置和政府统建集中安置两种方式。

  (一)自主分散安置方式包括转户进城镇、梯度转移及其它安置。

  转户进城集镇安置的搬迁户,按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安置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自行购买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交易价格低于当地市场均价的首套住房的,凭镇政府出具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身份认定证明和购房手续免交房屋交易契税。转户到县外安置的,按8000元/人的补助标准执行。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搬迁户,包括在本镇、村内实行由高转低、由远转近、相对集中进行梯度转移安置的和其他分散自主安置的,均按7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含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梯度转移安置不得进入三峡库区生态屏障区(城集镇除外)。

  (二)政府统建集中安置是指迁入经县政府批准统一建设的集中安置点进行的安置,按7000元/人的标准补助到搬迁户。

  高山生态移民集中安置点居住对象为本镇范围内放弃原宅基地并实施复垦的农村居民,地灾避让搬迁、扶贫移民、退耕还林生态移民、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土地整治、巴渝新居、库区居民点搬迁户、危旧房改建户、连体房户、无房户、户改退地的连心房等符合农村宅基地批准条件的农村居民。

  本细则施行前各年度已下达尚未实施完毕的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报批实施方案。镇政府根据县搬迁办下达的年度搬迁计划,按照群众自愿申请、村初评、镇审核公示的程序确定年度安置对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附安置对象花名册)报县搬迁办审批。

  (二)组织搬迁实施。镇政府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逐户签订搬迁协议,督促落实安置住房和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等工作。

  (三)兑现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后,镇政府组织自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送县搬迁办,县搬迁办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待综合验收合格,县上拨付补助资金,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与搬迁户结算。

  (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整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档案资料,并送县搬迁办、发改委、扶贫办、城乡建委备案。

  1.文书档案。包括实施项目的上报文件、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计划下达文件、公示资料及图片证明等材料。

  2.户档案。包括农户信息卡、搬迁申请表、新旧房屋照片、户主身份证和家庭户口复印件、户口迁移手续、补助资金兑付证明、旧房拆除证明、建房审批及购房手续等原始资料。

  3.项目档案。包括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

  五、工作措施

  坚持“统分结合、整合职责、分线落实”原则。

  镇搬迁办:负责镇搬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镇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年度搬迁计划,跟踪掌握项目实施进度,收集、汇总、上报向县搬迁办的各种报表、信息,负责与县搬迁办的工作衔接,承办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方面的会议、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

  经发办:负责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的年度搬迁计划编制、计划下达、对象资格审查、组织实施、资金申报、文书和户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等具体工作,协助镇搬迁办工作。

  规建办:负责D级危房改造的年度搬迁计划编制、计划下达、对象资格审查、组织实施、资金申报、文书和户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集中安置点建设管理,协助指导按相关程序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优先落实搬迁户宅基地复垦。

  财政办:负责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和兑现,协助资金拨付工作。

  镇纪委加强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监督,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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