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在我们面前仍然是道德与利益的重新选择。两者是不可调和存在东西。个人利益必须要服从集体的利益。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道德与利益话题作文,欢迎阅读。
作为商人,获取利益是他们经营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营利。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这就注定了在权衡取舍方面,利益永远是首位。然而利益往往与道德相冲突,这并不是一道简单的选择题,也没有所谓的正确答案。
在电影《造雨人》中,保险公司不择手段地获取低收入家庭缴纳的保险金,却拒绝理赔,这从商业上来看,可以说是淋漓尽致地发挥了商营利的本质,似乎永远不会有亏损的那一天,单从这一点来说,绝对是众多商人所梦寐以求的。有得有舍,电影中的保险公司要最大程度地获取利益,扭曲了其作为保险公司实际上所应当负有的职责,在利益与道德的权衡上,保险公司很显然选择了前者,而后者却成为了空壳。这是很危险的,因为公司不仅享受着高收益的回报,更要承担投资失败所造成的损失,这样的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有时还涉及到社会舆论甚至是刑事责任,正因为这样的责任承担,约束着大量的公司在利益与道德上保持着一定程度的平衡,这样才有利于公司长久地存续发展。
在《公司的力量》里,钱颖一院长说:“公司最大的三个特征就是公司的有限责任,投资者权益的自由转让和公司的法人地位。”就第一个特征而言,有限责任指的是公司的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最大责任承担后果也就是破产,但这并不意味着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可以横越法律之上。公司的有限责任实质上还是股东的无限责任,公司只是股东的投资工具,是股东联合起来建立的一个拥有独立生命体的组织。电影《造雨人》中的保险公司由于其肆意妄为藐视法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公司破产,法人人格消灭,这告诉我们,没有永恒的盈利,逾越法律的无限盈利的行为最终只会导致主体资格的消灭,这和商法上所说的企业维持原则是相违背的,因此公司要长久地存续,只顾利益放弃道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电影《造雨人》中,初出茅庐的律师鲁迪带着满满的正义感,竭尽全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是值得赞许的。但事实总没有想象的那样简单,故事的最后保险公司宣告破产,鲁迪的当事人得不到赔偿,他自己也得不到佣金,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作为律师,究竟是要实现利益最大化来保障自身的收入,还是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愿打“道德的战役”,这是一个艰难的抉择。从一方面来看,律师也是商人,他们帮助当事人参加诉讼,理所当然获得佣金;但从另一方面看,律师是法律人,是应当维护法律正义的人,在利益和道德面前,应当从其作为律师的职责出发来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利益与道德总是在各个场合存在冲突,在商场上凸显,政治上也不例外。电影《机械战警》中,公司与政府相联合,将战警改装成统治工具,却剥夺了他与家人团聚的权利,这有违道德伦理,却为政府所选择。在社会的眼中,这或许是不应当的,但是从经济学上来说,这是政府权衡取舍的结果。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告诉我们政府在实现其职能上每天都在进行的权衡取舍,很显然,在电影里,在国家安全和道德权利之间,国家的利益才是重要的,这样的取舍也未必是完全错误的。
在道德与利益的取舍上,没有一个定量,也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因为所代表的立场不同,总有不同的观点。但我坚持在利益优先的情况下也要考虑道德,道德就像一条线,像电影《造雨人》中说的,那条线就在那,逾越的次数多了,线也就不存在了,到了那时候你什么也不是,只是同行眼中的笑话,一条污水中的鲨鱼…
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道德与利益是鱼和熊掌之间的关系,二者不可兼得。然而孔子称赞收下谢礼的学生批评没有报账的学生的故事,却让我们不得不为我们的固有观念大打一个问号:利益与道德真的不可兼得吗?
“最美妈妈”吴菊萍在危急时刻毫不犹豫地用她并不强壮的双手去托住从高楼坠落的陔子,这是道德的表现。而她也没有像常人一样要把利益与道德划清界限,在选择道德的同时,她也选择了利益——她接受了“最美妈妈”的殊荣也接受了重金的酬谢;“非典”期间,板蓝根一下成了抢手货,供不应求,许多企业大肆涨价赚钱,而神威药业却毫犹豫地选择降价,并千方百计地扩大生产,平稳市场上的药价,这是神威出于道德的选择,而在非典结束后,神威药业也收到了利益的回报——销售业绩远超其他公司。由此观之,利益与道德并非不可兼得。
然而,我们的大脑中回荡的却都是诸如“君子重义不见利,施恩不图报”的话语,我们总是把道德与利益视作不共戴天的仇人,总是以德为荣,视利为耻。于是我们讴歌看那些大爱无私之人,颂扬着不求回报甘于奉献的精神,却在这一次次的讴歌与颂扬中渐渐失去了行善的勇气。不计利益的行善固然可以塑造出伟大的灵魂,但大多数人毕竟还是有私心的凡夫俗子,一旦道德的标准提高到要放弃利益的程度,就会让越来越多的人在面对行善举义之时只是感动只是钦佩,却不敢效仿不敢推广。一个人的行善举义固然可贵,但许多人的行善举义才更为难得。所以,为了更多的人能主动去帮助别人,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道德与利益的关系。
道德与利益从来都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鱼和熊掌”之间的关系,在符合道德的情况下,利益是值得被接受的,而道德之花也能在利益之风的吹拂下开得更加鲜艳。
在茫茫宇宙中,我们只是微不足道的存在。我们不是救苦救难的活菩萨,也不是无欲无求的圣人,我们无法一直奉献却不求回报,但我们仍能尽力让道德之花开放,同时合理取得属于我们的利益。
广州拟规定拾金不昧者可获失物价值10%奖励的新闻又掀起了舆论风暴。事实上,类似“拾金有昧”的做法,广州并非开先河者。2003年,江苏一家“失物招领公司”就开始挂牌营业了。据当时的新闻报道,当拾者把捡到的东西交到公司后,公司要开具收据并付拾到者一定酬金,然后寻找线索联系失主。当失物被失主认领时,公司将根据失物的价值向失主收取一定的酬金,然后将其中的一部分给付拾者。如果一个月后没有找到失主,公司将把失物退还给拾者或者转交公安部门。
这家公司后来的运营情况如何,媒体鲜有提及。不过当时这家公司确实也引发了不少争议。想想看,十年前,社会道德还没有沉沦到现如今的程度,有偿招领将激起多大的风浪啊?十年之后的今天,广州警方更进一步将有偿招领上升到地方法规的高度,争议依然此起彼伏。
所有争议的根源无非是有偿招领挑战了传统拾金不昧的美德。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我们热切呼唤个人私德和社会公德的大背景下,有偿招领是不是加剧了道德的堕落?
仔细想想,任何一个拾者在寻找失主的过程中都要耗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在一个个人价值越来越受重视的社会里,付出了成本,然后象征性地收货一些“利益”,及时从最庸俗的层次上来分析这样的有偿招领行为,也大可不必视其为洪水猛兽,或者看成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已经下滑到让人无以忍受的程度。在国外,“有偿失物招领”的行为比比皆是。在澳大利亚、新西兰,依据《物权法》,司机捡到钱物后应还给失主,失主认领时给司机最低10%的报酬;在摩纳哥,当地媒体刊登失物招领启事,失主认领失物时需交给的士司机20%的酬金并且担负广告费。
道德的根本目的,并不是要任何人去做损己利人的重大牺牲,而是要人乐于做无损于己且有利于人的事。从这个角度看,广州拟规定拾金不昧者可获失物价值10%奖励,这并不表明道德已经“变异”到了需要众人唾弃的程度。
给道德一点儿利益基础,是不是有违我们传统的道德观呢?随着社会的日益多元化,社会道德也呈现出种种复杂的状态,如果我们还坚守“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高标,那我相信很多人会“永远只说道德的话而永远不做道德的事”。在道德教化的范畴里我更坚信这样的判断,“真正的道德就像空气那么重要,又像空气那么平常,让人感觉不到存在的空气是最好的空气,而让人感觉不到存在的道德则是最好的道德。”原本平淡无奇的、人人都可以做到的,我们为什么要一味地把它拔高到常人难以企及的高度呢?
回报给道德一点利益基础,并不是多么可怕的事情。有位学者曾经说过,“道德是人类文明的大地,而不是人类生活的天空。让所有的人都在坚实的道德基础上自由舞蹈,这才是人类文明的目标。”如果能够创造条件,比如给道德一些利益的鼓励,是不是可以激发更多人去做一些有道德的事情呢?
想起发生在我的一位朋友身上的一件事情。朋友捡到一个信封,里面有厚厚的一沓钱,不一会儿他等到了失主。失主看我朋友的样子像学生,匆匆地收了信封之后说,我是大学老师,以后有考试的事情可以找我。话刚落定,失主一转身消失了。朋友在叙述这件事时无比遗憾,“我从没想过要他回报什么,可是连句谢谢都没说,虚头八脑地留下一句不靠谱的话,我这心里怎么能不别扭?”
社会发展到现在,很多事情确实无法“回到从前”了。在所有关于“拾金不昧”或者“拾金有昧”的争论中,我们常常习惯于将道德追问在拾者身上,而失主后续的表现却常常被人忽视。广州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鼓励失主让利,说实话,我一点都不觉得这规定有伤道德风化。要知道,这是“鼓励”,又不是“强制”,实在没什么好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