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

时间:2021-08-31

常见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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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1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道县人大常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牛华,道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道县人民法院(xxx)道民一初字第173-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县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年5月14日,上诉人xxxx汽车有限公司就道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道县人大常委会诉上诉人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向道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该案应移送原审另一被告xxxx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xx年5月23日,道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道民一初字第1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道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由买卖合同确定的人民法院也即原审另一被告xxxx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

  原审裁定认为:原审原、被告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以该合同的标的物产品质量不合格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由提起的诉讼,应认定为属产品质量纠纷,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第153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只要存在争议,就不能认为合同已因交易完成而履行完毕,各方不再受该合同约束。事实上,直到xxx年10月30日被上诉人仍就所谓的“瑕疵”问题与另一原审被告xxxx汽车(xx)维修站签订了《特殊优惠修理协议》,其中约定“车辆质保担保期延长至xxx年10月16日”,说明该买卖合同仍在履行中。原审法院认为原审原、被告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的认定是对事实和法律的曲解。2、《试行意见》第153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是指“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可以明确:产品侵权责任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造成财产的损失,而是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产品侵权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而非行为致害。本案中,首先不存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而被上诉人所诉请的148606.3元损失是被上诉人对整车实施保养和整车正常维修而支出的正常费用,不属损失范畴,因此也不存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事实,当然更不存在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形。因此,本案纯属买卖合同纠纷。

  二、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被上诉人与本案原审另一被告xxxx汽车有限公司2005年3月21日在xxxx开发区xxxx汽车有限公司处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争议标的物(轿车)采取的是自提自运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在xx,故合同履行地在xx,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为“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xxxx汽车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道县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购销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由买卖合同确定的人民法院即原审另一被告xxxx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更为适宜

  由于本案的争议标的物(轿车)由xxxx汽车有限公司通过《产品购销合同》向上诉人交付使用,又因为主要的保养与维护、维修由xxxx汽车(xx)维修站承担,二者均在c市,因此本案由xxxx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符合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xxxx汽车有限公司

  xxx年6月6日

  常见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2

  上诉人:杨xx,男,汉族,19xx年7月xx生,住xx市xx区xx街xx号xx号楼xx号。

  被上诉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路支行,住所地:xx市xx路10号。

  代表人:杨xx

  原审被告:周xx,女,汉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xx市xx区xx里xx号附7号。

  原审被告:x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xx

  原审被告:xxxx集团xx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2、依法裁定xx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3、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诉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经过xx市公证处依法公正,借据公证书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均对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可以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审理。该公证书并没有公证如发生纠纷应在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与公正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公正书的内容为准,公证书上对发生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显然违背了公证书对管辖的公正,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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