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有了法律保障。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共六章65条,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亮点一:科技助力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亮点二: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亮点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亮点四:重点扶助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
亮点五:违法必究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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