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1)其诗以养父母(代词,这)
(2)稍稍宾客其父(代词,他的)
然
(1)父利其然也(代词,这样)
(2)泯然众人矣(形容词,词尾……..的样子)
为
(1)其诗以养父母、收族为意(动词,作为)
(2)卒之为众人(动词,成为)
贤
(1)贤于材人远矣:(胜过) (名词作动词)
(2)彼其受之天也,如此其贤也:(有才能)
文言句式
(1)判断句
金溪民方仲永,世隶耕。
(2)省略句
省略宾语 “不使学”中省略宾语“之”,可补充为“不使之学”;“令作诗”中也省略宾语“其”,可补充为“令其作诗”。
省略主语 “还自扬州”中省略主语“我”,可补充为“我还自扬州”。
省略介词 “受之天”中“之”后省略“于”,可补充为“受之于天”;“借旁近与之”中“借”后面省去了介词“于”,可补充为“借于旁近与之”。
(3)倒装句
“还自扬州”是倒装句,正确的语序是“自扬州还”。
赏析
这篇文章以方仲永的事例,说明人受之于天虽异,但还得受之于人,否则就将复为众人,进而说明未受之于天者,本来就是众人,如果不受之于人,恐怕连作“众人”也难,而且强调了后天学习的重要性,表现了王安石早期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
文题为“伤仲永”,文中却未见一个“伤”字,然而全篇写的正是一个“伤”字。这正如《王荆公年谱考略》所评:“余谓仲水始而通悟,终焉为泯然众人,见于荆公悼叹者详矣!”由此可见,此文契合照应不在形式上而在内容中。这篇议论文,先叙后议,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立论,事实成为立论的依据。第一、二两段只叙不议,为第三段的议论服务,后面的议论,集中强烈,言简意赅,如画龙点睛,使前面所叙的事实立即升华具有典型意义。全文仅二百字,叙事之简洁。说理之透彻,安石散文风格在此已露出端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