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备与权利资格散文
一旦坏事确实发生,宏阔的洞见就会瓦解。人们总是寻求可责备的人,由此否定悲剧——甚至那些有很少或没什么个人责任观念的人,也会如此。换句话说,悲剧不只是“发生”。它是招致的,因此,必须有某人或某物为此负责。
我们即刻就要找寻某个人——某个要负责的人,或者依情况来说,某个不负责任的人:司机、制造商、医生或医院、父母。即使找不到任何具体可见的、合理的候选人,也还总可以责怪上帝。
人们在获得成就时从来不会想到要感谢和称颂上帝,但若遭遇不幸,则会毫不犹豫地怪罪上帝。“这是上帝的旨意”,可以说是拒绝接受悲剧、坚决主张理性化的哲学和态度的一个万能概述。但是,即使不诉诸神明,我们也会在万物中寻找善、寻找理由。在此,我们可能会说,这里的'理由是不理性的。我们修改我们的叙述,以便符合我们对事物理应如何的想法。而且,在找不到目的的地方,我们会发明一个目的。
哲学史上,这种做法通常被称作“充足理由律”。 它可以被追溯到古代,但奇怪的是,到现代才盛行起来,尤其是在欧洲的“理性主义”哲学家那里,如斯宾诺莎、莱布尼茨以及浪漫派悲观主义者亚瑟·叔本华。当然,这一原理在科学上还有可操作的版本,但是,在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那里,它更多的是一个神学原理,是对上帝的各种显现的万能说明。在莱布尼茨看来,它是关于上帝各种选择的简明原理。在斯宾诺莎那里,它更多地是对一切发生之事的“必然性”的一个说明,但结果大同小异。一切发生的事,都有一个理由,最终的理由是上帝。在许多方面,叔本华是一个较为有趣的例子。他是一个率直的目的论者,但有两个非常绝妙的地方,即他既不相信上帝,也不相信宇宙的终极目的性。根本上来看,叔本华的论点与我这里要探寻的论题极为相似。叔本华说,诉诸充足理由律终究是幻觉,会落空,只能增加而不会减少世间的苦难。
经过理性化之后,它还有一个较为世俗却较少世故的前哲学功能。据此观点,就根本不存在“间接佐证的”这回事。任何现成的可疑或批判对象,哪怕只是有一个动机而没有必要的实施手段,就可能受到责备。人们可以说,阴谋论者是些想象力过于活跃而哲学敏锐性不足的人。一切发生的事情——他们也相信——都有一个理由。只不过恰好是一个恶意的理由,激发的不是我们的感激或崇拜之情,而是我们的恐惧、厌恶和憎恨。但不管怎么说,逻辑是一样的。
我们不愿承认悲剧,不愿接受如下事实:生命是个悲剧,而且没有人和事需要“负责”。因此,肯定是有人使我们如此。用最粗俗的表述来说,充足理由律的观点就是“必须有人为此埋单!”当然,这不只是个哲学上的误解。文化上来看,美国社会盛行的合法的意识形态似乎致力于这样一个观念:凡事没有“意外”,冤有头,债有主。当律师提到“上帝的作为”时,可能会被误当作随意的说辞或不经意的虔诚,但稍稍反思就会发现,它揭示了一种对责任的否定,并极其机会主义地作出假设:没有什么发生的事情是无理由、无目的的,因此不可能没有一个应负责任的行动者。
如果最直接的责任人有借口或得放他一马,那总会有较为间接的其他方为此负责:行动者、制度、制造商、许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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