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法制手抄报资料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下文是小编整理的校园法制手抄报的资料内容,我们一起阅读学习吧。
一、校园治安形势异常严峻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0年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达1.44万,每天有近40名学生死于非命。
★典型事故:
1、2000年11月13日,山东省平邑县武台镇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下晚自习时,因楼梯电灯不亮,个别学生跌倒,导致后面大量学生挤压,造成5人死亡,32人受伤。
2、2001年3月6日,正值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村小学发生一起校园爆炸案,一栋教学楼被拦腰炸断,42人遇难,其中37人是刚刚领到新学期课本的三四年级学生。
教育部办公厅的通报如此表述这起事故: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两会"期间,有15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湖南省7月13日,通过全国首部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二、校园安全事故的造成的危害
1.使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
2.给学生家长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痛苦。
3.使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受到影响。(用焦头烂额来形容。诉累、消极保护措施)
举例:一所小学,下课铃响起,校喇叭立即响起"同学们,下课要缓慢走出教室,不要挤,靠右行。如果鞋带开了,第一步,靠右;第二步,蹲下;后面的同学立即停下…….,可谓用心良苦。
三、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
1.校方在教育、管理、硬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
学校被炸惨案的事故原因是,该校学校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致使一患精神病的村民突然闯入学校,造成了这场惨案。
2.学生在守纪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件(体育课、戏闹)。
四、家长在教育子女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要求子女遵纪守法、学会自我保护方面应尽的职责
1.纠正观念误区:一些家长认为孩子交给学校,学校就是孩子的监护人。
(1)学校不是监护人。
所谓监护,是一种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而设立的特定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