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自主招生简章

时间:2021-08-31

中国政法大学自主招生简章

  中国政法大学位于中国北京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下面是小编分享的中国政法大学自主招生简章,文章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领导机构

  自主招生工作在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择优录取。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二、招生对象、计划及专业

  “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自主选拔计划”主要选拔学科特长突出,有创新意识、创新潜质的高中毕业生(不限应届、往届),文理兼收,外语语种仅限英语。自主招生录取计划不超过92人,入选人数不超过录取计划的200%,择优选拔,宁缺毋滥。“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自主选拔计划”分为两个测试选拔项目:“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选拔项目”(以下简称“应用型卓越项目”)与“涉外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选拔项目”(以下简称“涉外型卓越项目”)。

  三、报名

  (一)报名条件

  考生报名均采取自荐申请报名的形式,我校不向中学分配推荐名额。考生在与法学专业等相关的学科有突出特长、取得突出成绩、展示出较大潜力且品学兼优的,可以向我校提出报名申请。考生在申请材料中要提供能够反映学生学科特长与创新潜质的写实性自荐材料,包括自荐信(包括个人经历及体会、曾获奖项、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后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需要考生亲笔书写)、考生所在中学提供的《中学综合素质评价》、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及社会公益活动、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能够证明考生学科特长与创新潜质的材料。考生可以提供中学、社会团体和专家个人的'实名推荐意见作为考生个人自荐的补充材料(非必须提供)。推荐人(单位)应对所提供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推荐信形式、内容自定。

  我校不以论文、专利作为审核依据,但对于学生提交的论文、专利等,将通过论文刊载的期刊、专利授予机构核实,并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论文、专利进行审查,判定是否属于原创。有必要时,将联系所在中学核查论文、专利形成和发表过程,以及学生与论文、专利内容相关学科的学习情况和学业成绩情况。考生要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由本人在材料上签名,非本人签名的视同弄虚作假处理。对上述材料我校将在测试环节组织提供专利、发明和论文的考生进行深度考核,考核成绩不计入测试成绩。未通过考核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测试资格;发现材料造假的,取消其测试资格;已经取得测试成绩的,取消其测试成绩。

  (二)报名分组

  考生在“应用型卓越项目”“涉外型卓越项目”中选择一个项目进行报名,两个项目不得兼报,报名后不得更改报名组别。

  (三)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为3月20日—3月29日。报名系统将于3月20日15:00开放,并于3月29日10:00关闭,确认志愿截止至3月29日11:00,未确认志愿的考生报名无效。

  报名考生请登陆“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http://gaokao.chsi.com.cn/zzbm)”填写《中国政法大学自主招生申请表》(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系统),下载、打印并按照表格上的要求逐页签字、盖章后(没有逐页签字、盖章无法通过资格审查),连同个人自荐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考生须在系统内“附加材料”处填写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目录,目录须直接输入,不可上传照片或pdf文件),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寄到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其他邮寄方式视为报名无效)。报名申请材料须装订成一册,材料编排顺序为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自荐信及其他材料。

  考生寄出报名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3月29日(含3月29日,3月29日以后邮寄视为报名无效),以EMS物流查询信息为准。请认真组织材料,本次报名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充或二次邮寄。申请材料寄送方式若不符合寄送要求,恕不接受报名。申请材料一经寄出概不退还。寄件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收件人:本科招生办公室,电话:010-58909122,邮编:102249。

  考生提交的所有报名申请材料必须经中学审核和校长签字,并在中学网站和班级详尽公示。

  (四)其他

  自主招生报名考生不得同时报考我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校专项计划招生。

  四、资格审查(初审)及公示

  (一)资格审查

  我校组织学科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考生邮寄的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集体审查,择优遴选部分考生来校参加测试。

  资格审查时对“应用型卓越项目”与“涉外型卓越项目”分别进行遴选,视报名情况确定两类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

  (二)公示

  资格审查(初审)合格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将于4月在“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cupl.edu.cn/)公示后,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

  、测试、入选标准、录取要求及公示

  “应用型卓越项目”、“涉外型卓越项目”实行分别测试、分别确定入选名单。测试时间为6月14日至17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测试地点为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

  (一)测试

  测试形式包括笔试、面试和体育科目测试。笔试满分为300分,面试满分为300分。笔试、面试和体育科目测试全程录像备查。

  笔试和面试主要考查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综合素质。在面试环节,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考生面试的时段(上、下午)、考生分组、考生测试顺序、考生所在考场及评委所在考场,均由抽签随机确定。测试后,考生当场在评委评分表上签字确认个人成绩。体育科目测试主要考查考生的身体基本素质,项目包括50米跑、立定跳远和坐位体前屈。

  考生报到及测试有关事项将在“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cupl.edu.cn/)“公告与资讯”栏目发布,不单独通知考生。

  (二)入选名单确定及录取标准

  我校将笔试、面试分数加总后按总分排名。体育科目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但体育科目测试结果作为入选资格认定的重要参考。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入选考生及专业。“应用型卓越项目”与“涉外型卓越项目”分别按照成绩排名排序。

  1、“涉外型卓越项目”按照不超过计划数200%的比例单独划定入选线,入选线内考生获得入选法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资格。

  2、“应用型卓越项目”按照不超过计划数200%的比例单独划定入选线,入选线内排名前20名的考生获得入选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资格,在入选线内的其他考生获得入选“应用型卓越项目”其他专业资格。

  (三)录取政策

  我校对入选考生按照排名,给予以下录取优惠政策:入选考生参加统一高考,高考成绩(不含加分)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省份模拟投档线下20分内且超过当地第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我校将予以录取。

  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照第一批次本科招生所有高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上海市的入选考生,高考成绩(不含加分)达到上海市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上20分及以上的,我校将予以录取;浙江省的入选考生,高考成绩(不含加分)达到浙江省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上40分及以上的,我校将予以录取。上海市、浙江省的报名考生须符合我校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江苏考生的选考科目要求为BB。对于高考总成绩不是750分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不折算优惠分值。对于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招生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入选考生的高考志愿填报方式、填报时间等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

  录取时,我校根据入选考生自主招生志愿、高考成绩总分、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入选专业和我校模拟投档线决定录取与否。

  (四)公示

  6月中下旬,我校将在“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cupl.edu.cn/)公示后,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入选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7月,对填报我校志愿且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进行录取。7月-8月,我校将公示录取的自主招生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六、咨询方式、监督及申诉举报渠道

  (一)咨询方式

  招生办咨询电话:010—58909122

  招生办自动传真:010—58909922

  (二)监督、申诉举报渠道和违纪处理

  我校将按照监督机制,安排纪检监察部门对自主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所有自主招生相关工作人员、专家评委均须签订工作责任书。在自主招生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或考试作弊等违纪违法的个人、中学、专家及社会团体,一经查实,均认定为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考生相关资格,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考生须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客观、真实。如有虚假内容,将取消今年自主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由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取消今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暂停1-3年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

  纪检监察部门联系方式如下:

  电子邮箱:jjw@cupl.edu.cn电话:010—58909069

  七、其他事项

  1、我校不组织或委托任何机构、个人组织任何形式的委托报名、报名指导、考前培训和辅导等有关工作。

  2、测试期间考生食宿自理。

  3、本简章由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教育部有政策调整,以教育部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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