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心得体会(3)

时间:2021-08-31

教师教育心得体会 篇5

  这段时间,我们都在学习关于教育教学改革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收获颇丰,为我以后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了更好的指导,下面来说说我的感受。我的一个很深的感受就从中体会到了一种宽容的理念。

  一、教师角色的改变体现了师生之间的宽容。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几乎每一个学校都举起教育改革的大旗,政府将教育改革和学校改进纳入政府优先考虑的议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教师作为参与者必须打破“教师中心”,构建民主、平等、合作的教室“文化生态”,教师从居高临下的权威走向平等中的首席,和学生一道去寻找真理,分享他们成功的快乐。教学过程中不再是教师独白,而是教师和学生不断地进行对话。教师应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个体不断探究。其中,教师主要是鼓励学生主动参与活动并获取积极的体验,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参与者、帮助者、引导者、促进者。学生主体性的展现需要自由,宽容则是自由的保障,没有宽容也就没有自由可言。而教师角色的转变是我们主动和积极营造宽容氛围的表现。

  对学生而言,教师对学生内心深处的宽容,为学生提供充分表达自己的机会和空间,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启顿悟,进行更有效的教育,并培养他们判断是非的能力。对教师而言,在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通讯技术使得教师不再拥有绝对的权威优势,这种角色的转变也是对教师个体能力有限性的宽容。

  二、课程结构的选择性体现了对学生个体差异性的宽容

  课程结构具有选择性,课程设置出现了多样性,教学组织制度具有灵活性,加大了选修课的比例,以适应学生多样化的需要,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为形成一种宽容的文化创造了条件。从短期看,课程结构的选择性为学生学业的自由发展和创造性的培养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而从长远看,这能使学生在迈向社会前,尽早地学会认识自己、尊重自己和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给学生选择的自由也就是承认了学生的差异,并宽容于学生之间的差异。

  三、课程结构的综合性体现了学科间的宽容

  新课程强调综合性,克服了学科门类过多、相互独立的倾向。因此课程中所体现的这种融合,能使学生间接地从综合学科中学到宽容,也能在经历综合的学科教育后,以全面的观点和多元的视角来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

  教育变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政府、学校、教师、家长、学生之间的相互宽容、共同努力。基础教育改革任重而道远,我们要更加努力的前行。

  由此更深刻理解了陶行知先生“生活即教育”,孩子有能力在体验后思考和决定,在犯错误和改正错误中有效地学习。孩子由此获得的学习能力是可持续的,由此获得的成长动力也是可持续的!因此我们更应该“1,解放孩子的头脑;2,解放孩子的双手;3,解放孩子的嘴巴;4,解放孩子的空间;5,解放孩子的时间。”

  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必然对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教育的改革必须适应甚至超前于社会的发展。因此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变革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素质教育中我们在探索中前行,在发展中创新,中创新中寻求更高、更快、更强的发展,不断推进我们的.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教师教育心得体会 篇6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

  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

  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依法规定和保证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表现在想追求学习权发展、向报章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的态势。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

  如果社会的不平等阻碍着明天社会的前进,教育策略就必须做出鉴定的努力,更广泛地传播学习的方式与方法。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法律规定,以依法报章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我们所应确立的新的师生关系,不是以教师与学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对关系为前的,也不是以学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为教育者为条件的。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教育权的尊重,这是学生的绝对权利,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保证学生的受教权。虽与知识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势全体,教师更应给予尊重。同时,我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决不排除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作为教育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我们不从理论实质上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那么,体法学生、限制学生的发展、束缚学生的积极性、遏制学生创造力等现象将永无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