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范本(6)

时间:2021-08-31

十一、合同的中止和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_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2.任何应当先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方依照上述约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_____日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存在本合同第十条第2.3.4.5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他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

  4.合同解除后财、物的处理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

  除代销商品的货款外,对于乙方已经收取的整个合同期内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返还。乙方可留存该结算期内结算数额______的货款作为代销商品质量保证金,自合同解除之日起____个月内如甲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则应当退还甲方,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用以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

  乙方处的剩余货物在对账后由甲方在____日内负责收回,______日内因甲方原因不收回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_____(a.降价处理 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 c.自行销毁 d.其他:__________)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