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合同格式(3)

时间:2021-08-31

  4.承揽人应依本合同所约定的计价方式收费,不得借故加价或要求任何附加费用。

  5.有电梯的房屋,如电梯非因承揽人的过失无法正常使用时,除前条所约定的搬运费外,均依附件搬运作业估价单约定方式另行收费。

  第九条结算方式

  签约时预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余款人民币______元,于搬迁作业完成经委托人确认后支付,承揽人

  同时提供正式运输发票。

  承揽人按要求将货物送达后,委托人如不足额支付运输费和保管费,承揽人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第十条安全保证

  承揽人保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对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变质。在装卸、运输途中一旦出现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损坏等情况,原则上按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约定限额赔偿。但如果货物的缺失和损坏是由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属性决定的合理损耗或是委托人过错造成,则承揽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

  一般货物保险由承揽人负责,贵重货物保险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二条物品损毁

  1.承揽人对于因搬运过程所致委托人物品的毁损、灭失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搬运物的性质,或因委托人或其受雇人的过失所造成的,不在此限。

  2.上述情形,委托人应于搬运完成后三日内告知承揽人,如搬运物品有毁损灭失不易发现的,应于搬运完成后十日内,将其情事告知承揽人。

  3.委托人提交承揽人运送物品,若有现金、有价证券、珠宝、贵重金属、美术品、古董或其他贵重物品时,除委托人于托运时报明其性质及价值的以外,承揽人对于其毁损或灭失,不负责任。但承揽人有故意或过失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