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软件的许可合同(4)

时间:2021-08-31

  c.在系统的验收测试程序中规定的一切测试已在被许可方设施地点成功完成时,系统的验收(简称“验收”)应被视为已经进行。

  d.许可方声明并保证,许可方将向被许可方交付完整、准确、有效的系统。该系统能够达到在产品说明和规格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并由系统验收测试的成功完成予以证明。成功完成应被视为系统完整、准确、有效并能达到规格所述技术指标的决定性证据。

  第七条 使用、复制、转让及透露限制

  7.1 被许可方只可将程序用于许可方按购买合同条款提供作为_________系统一部分的计算机,例外的是,如果_________系统计算机因为发生故障不能操作,或在进行保养性维修、工程设计变更、特制件或模型变换期间不能操作,则也可将程序用在被许可方的备用计算机上,直到_________系统控制用计算机修复到操作状态为止。被许可方只能将程序用于直接的内部操作方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程序供给他人使用。

  7.2 被许可方不得复制程序或其任何部分,例外的是,被许可方只是为了备份、存档和将程序置于适宜执行状况,可以复制程序。所有经允许的复制件,都要清楚地标上与原先供给被许可方的程序相同的、关于许可方所有权或版权的限制说明。经允许的复制件应以安全的方式予以保存。

  7.3 除非经许可方事先以书面方式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出售、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程序。

  7.4 被许可方不得将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和被许可方没有必要授权其在业务中使用程序从任何雇员。被许可方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不会将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