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人寿保险合同,见《保险法》第52、62条。
④分则中典型的第三人负担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出卖人向债权人(承租人)为给付。见《合同法》第237、239条。
(2)加害给付中的第三人
①消费者依侵权之诉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但依违约之诉提起请求的,只能针对销售者主张,不得向生产者主张,因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所谓违约之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及第3款);
②其他受害人(非不具有消费者身份的受害人)只能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侵权之诉,而不得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违约之诉,因为其他受害人与生产者也好,与销售者也好,均无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
(3)转租合同的第三人
①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的,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②对于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
(4)抵销中的第三人
前已交待,抵销只能发生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不能以己之债权抵销第三人之债权,反之亦然。如《合伙企业法》第41条即是。
(5)承揽合同的第三人
①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合同法》第253条)。
②同理,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适用第①项规则(《合同法》第254条)。
(6)多式联运合同中的各区段承运人
依《合同法》第317、318条,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联运过程中的承运方责任,均由经营人对托运人负责,各区段负责人不直接对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他们之间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