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易混淆知识点(3)

时间:2021-08-31

  11、在司法考试视野内,属于《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是指: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

  (3)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合同(《专利法》第10条)。

  还应指出的是,城市房屋买卖合同与城市房屋租赁合同都不属于第44条第2款的情况。前者并不需要登记,只是转移房屋所有权时需要进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非“合同登记”),后者确实需要登记,但登记的性质是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而不是合同生效要件。

  12、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两类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是有分别的,对于财产损失的发生强调主观过错是故意与重大过失。言外之意,如果免责条款免除的是一方因一般过失致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该条款并非无效。但是,对于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则不问被免责方的主观过错为何。即使免责条款免除的是一方因一般过失致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亦为无效。

  13、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合同法》第52条同《民法通则》第58条有冲突的,则应适用前者。但是,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合同之外,还有遗嘱、婚姻等行为,在民法典彻底修正《民法通则》第58条并颁行之前,《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仍适用于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行为。

  14、第55条第(一)项规定的撤销期间是一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权利人在此期间主张实体权利而中止、中断或延长。换而言之,只要此期间一过,撤销权人势必丧失撤销权本身。如:某甲于1999年10月15日从乙商场买回一台豆浆机,商场告之该机有100种功能,但当天甲买回后反复调试,发现只有一种功能。第二天即去找商场交涉,一直交涉了一年多。2000年11月10日,甲在交涉无望情形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甲之诉求能否得到满足?显然不能。因为撤销期已过,甲之撤销权已告消灭,该合同已转为有效合同。当然,此时甲仍可请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