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甲方从乙方处订购(树)树苗。品种为 树苗。
规格:粗度为直径 公分以上, 高度为 公分以上价格( )元,( )株 。粗度 公分以上, 高度 公分以上价格( )元,( )株
起苗日期: 年 月 日 前
从订购之日起,甲方交纳乙方订购金 元整,乙方需在接收到甲方的定购金后,妥善管理好以订购给甲方的树苗(树),如在订购期内乙方因为各种问题包括(灾害 人为 丢失 )等问题无法交付甲方订购的树苗(树),乙方必须在订购期内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双倍返还甲方所交纳给乙方的定购金。如果甲方在起苗日期前未能把所订购树苗(树)运走,订购金归乙方所有 ,并且乙方可以自行处理甲方已订购的树苗.在树苗预定期内,起苗时间由甲方时间为准。
双方如无异议,立此合同为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附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间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甲方(供货方):
乙方(收购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向甲方订购家禽,订购家禽的有关情况如下
品种名称
质量、等级
数 量
(公斤)
备注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另附页或加项)
二、价格
□固定价格: 元/公斤,合计总价款为 元。
□保护价格:基准价 元/公斤。收购日当地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当地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浮动价格:基准价 元/公斤。收购日当地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收购日当地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
三、交货期限、方式
(一)交货期限:
(二)交货方式:
□送货。甲方将所订家禽送到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代办托运。甲方通过火车(汽车、轮船或 )将所订家禽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运输委托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四、检疫、验收
(一)检疫、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检疫、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检疫、验收地点;代办托运以 为检疫、验收地点。
(二)检疫、验收时间: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检疫验收完毕,乙方对家禽的品种、质量、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检疫、验收之日起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检疫、验收标准:
五、付款方式
(一)收购定金:
乙方□ 是/□否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定金 元。交货时定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甲方。
(二)货款结算:
□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 日内,把货款汇入甲方开户银行 ,账号 。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拒绝交付所订家禽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交付的家禽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家禽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逾期交付所订家禽的,按逾期交付家禽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家禽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应按收购日当地市场价格交付家禽;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二)乙方违约责任
1、拒收所订家禽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少收所订家禽的,按少收家禽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逾期接收所订家禽,按逾期接收家禽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相关损失。
4、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支付完货款,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九、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甲方):
乙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收购海参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海参交售品种、数量、价格
乙方全年向甲方交付鲜海参 40000.00公斤,其中:分月分旬交售的品种、数量、日期由双方另行约定。
海参收购价格:甲方以不低于保护价的价格进行收购,或由双方于收购前按海参等级和收购时市场收购价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保护价。
二、 质量要求
1.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2.
三、收购时间、地点与方式
海参交售时间由双方协商,甲方须提前一天提出次日应交售的品种、数量,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交售量与预约允许上下浮动5%。
收购地点:公司院内 。 运输方式与费用分担:
甲方自负。
四、结算方式和期限
海参交售当天即按验收凭单支付价款,最迟不超过 10 天。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当于收购当天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海参质量进行检测;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海参款。
3.确定海参等级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未有国家标准的,
按双方约定的标准,不得任意压级压价。
4.有权拒收乙方交售的不合格海参,但必须向对方说明理由。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必须按照海参用药规定施用药物,严禁对海参使用高残留、超标药物和催生剂。
2.保证按合同约定的品种和数量养殖海参。
3、海参生产如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允许在减产的幅度内不以违约论。
七、甲方违约责任
1.没有按时按量收购,造成海参变质等损失,或故意压级压价,除赔偿乙方的损失外,应向乙方支付该批海参总价值12 %的违约金。
2.逾期支付海参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八、乙方违约责任
1.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当季/月合同总数量的%,应向甲方支付未完成部分海参总价值5%的违约金。
2.交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海参,应按每百斤付违约金。因此造成人身伤亡,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九、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售海参,不以乙方违约论,甲方应据实减少甲方所承担的交售数量。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一 年,自 20xx 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 31日止。合同期满后,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订购合同。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时间:
法定代表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