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合同(3)

时间:2021-08-31

简易合同 篇5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1、根据有关规定, 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 共同执行。

  2、本协议期限为 :自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3、工作任务:

  3.1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2 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4 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4、劳动报酬:

  按计件生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无固定工资;其它各种福利、津贴均含在当月的劳动报酬中而不再另行计发。

  5、劳动纪律:

  5.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中写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5.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

  6、协议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

  6.1 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 在双方同意条件下, 可续签协议, 并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6.2 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

  6.3、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解除本协议。

  6.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6.4.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 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 企业又不加以改善的;

  6.4.2 甲方违反劳动协议或法律、行政法规, 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5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协议, 均应提前 30天通知对方。

  7、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 给对方成经济损失, 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8、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 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如不能解决,可以由三都县中和镇法院进行仲裁。

  9、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简易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月)。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不得招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甲方支付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条 实行计时或岗位工资的,每月标准工资为 元。实行计件工资的,每月底薪为 元,计件单价为 元或完成工作额的 %提成。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为 元。公休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为 元或每个工作日加班加点工资为 元。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工资为 元或每个工作日的加班工资为 元。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 元。

  第十四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五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违法、不道德或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的同意,不得公开和泄露。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乙方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其他财物,不得要求强迫乙方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乙方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①

  ②

  ③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 甲方违反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从发薪日第 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 %赔偿乙方损失,直至支付工资之日止,与工资一并发给乙方,同时,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为其支付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三十四条 其他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 他

  第三十七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