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合同(3)

时间:2021-08-31

餐饮合同 篇5

  甲 方 :

  注册地址 :

  经营地址:

  乙 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 :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规章制度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入职后交 元的押金(离职时见押金单退还)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本店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固定工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四)合同期内,甲方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第六条、其他约定条款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3)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4)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5)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因个人原因操作不当造成本店的损失及不按本店的规章制度执行造成人员伤亡由肇事者负全责 。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餐饮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三鑫源

  经营场所位于: 金阳新区野鸭乡新寨村八组

  法人:毛麑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子牌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100000 _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100000 _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100000 _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20xx__年_11_月_ 20_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300000 元(人民币大写__ 叁拾万圆整_ 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