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合同(3)

时间:2021-08-31

安全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的规定,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主合同,特制定本补充协议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

  本工程合同包干价位 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其中应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为 万元。该费用为专项费用,全部投入到施工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中。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支持、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

  2、对乙方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现场记录。

  3、督促乙方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及时协调解决各工地之间、工地与周边群众之间的矛盾。

  4、由甲方负责人组织三方责任主体(建设、监理、施工)每月末按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

  5、每周召开一次有乙方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文明生产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6、甲方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直至排除隐患。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都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并接受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检查。

  3、乙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①建立、建全本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对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专职安全人员,确保本工程项目安全文明生产费用发挥有效作用。

  ②督促、检查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③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遇险情,及时启动。

  ④及时如实向上级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4、保证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按照国家规定乙方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本工程项目负责。

  6、乙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工程所从事的工作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职能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7、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乙方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乙方要主动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10、渣土、建渣运输过程中,车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车辆、行人、市政设施、专业管线及沿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止污染城市,对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11、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文明生产会议,自查自纠不安全因素及隐患,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12、对整个工程中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方式及使用要求

  1、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乙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总额的70%,即10.71万元(大写:壹拾万零柒仟壹佰元整),用于开工前的场容、场貌、临电、临设的施工,达到开工审查条件的要求。

  2、剩余费用随每月施工进度比例按80%支付。

  3、工程实施完成后,本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合格后,即支付剩余20%余款,如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评价达到优良,甲方将按安全文明措施总费用的5%对乙方予以奖励。

  4、乙方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

  中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收入和支出清单备查。

五、违约责任

  按主合同执行

六、本补偿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自动失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安全合同 篇6

  中建六局土木公司济宁汇翠园项目部

  二0一0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项目部

  承包方(全称):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就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约束效应。

  一、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

  本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为:

  1、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管理规定;

  2、严格遵守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

  3、安全施工、文明生产,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及生命安全;

  二、组成本协议书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第一部分:协议书;

  2、本协议书规定条款;

  3、其他管理规定补充条款;

  4、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三、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履行并严格遵守本协议书中所有条款及规定。

  四、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总承包方对分承包方所进行的一切处罚和处理分承包方均无异议。

  五、 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发包方对 承包方已处罚款项均不予以退还。

  第二部分规定条款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 3 ‰以内;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

  5、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符合中建系统及地方政府的要求;

  6、确保发包方的形象管理要求。

  二、用工制度:

  1、承包方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未经发包方批准不得随意更换,如有违反, 承包方必须接受罚款500元/人、日次。

  2、 承包方必须为现场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仪器等办理相应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承包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承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承包方的所有外来工人必须到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 《暂住证》,否则发包方有权不予办理《出入证》。任何承包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 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5、承包方应遵守发包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外协队伍的管理制度及规定。

  6、承包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因本分包工程与附近居民或其他单位产生的一切矛盾。

  三、安全生产要求

  1、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1)《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7)《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11)《劳动合同法》

  2、承包方须自觉遵守、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省、市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承包方承担。

  4、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承包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5、承包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发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本协议书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6、承包方必须按照发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考虑工程工序上的危险性,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应严格执行。

  7、承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7.1、承包方必须执行发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承包方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发包方通知召开的

  安全例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委托有资格人员全权代表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参加会议和做出有关决定。 承包方不能参加例会又未委托代表参加时,例会所做出的决定 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 承包方连续三次不能参加例会,发包方将对承包方进行50元/次的罚款。

  7.2、 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入场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7.3、 承包方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均由 承包方承担。

  7.4、承包方的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7.5、承包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发包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承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发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后方可上岗。

  7.6、 承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劳动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7、承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工作内容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7.8、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7.8.1、承包方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 班前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并将制度和日程安排报发包方审批后严格执行。

  7.8.2、承包方必须虚心接受发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7.8.3、 承包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组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7.8.4、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的检查整改制度。

  7.9、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