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同(3)

时间:2021-08-31

商业合同 篇6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住 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有关用语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1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 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 款;

  1.2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 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无权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1.3 购销或服务合同:指乙方与购货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

  1.4 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购货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

  1.5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1.6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

  1.7 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 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1.8 保理余款:指甲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 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1.9 保理账户: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在甲方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1.10 保理业务手续费: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而有权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2.1 乙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

  2.2 乙方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3 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乙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 本合同不会引起乙方违反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2.4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

  2.5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赖以产生的购销合同或服务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 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

  2.6 乙方与购货方订立的购销或服务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2.7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乙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8 在本合同生效时,没有针对乙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构成任何形式 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2.9 提供给甲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 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乙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乙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2.10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号为 的保理账户(下同)用于收取相应

  应收账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2.11 乙方授权甲方对保理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 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且须配合甲方对到账的款项进行逐笔核对。

  2.12 在下述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保理账户直接扣划其所对应的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1) 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乙方未能足额偿还应付利息;

  (2) 融资到期日(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能足额支付应还融资本息;

  (3) 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提前到账。

  2.13 融资到期日保理账户中的金额不能足额支付其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本息的,甲方有 权从乙方在甲方或中国工商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 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不执行本条规定,但甲方按照本合同第6.3条通知乙方回购的除外。

  2.14 本合同项下融资用途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

  第三条 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

  3.1 乙方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甲方,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合同项下每 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见附件,下同)之和,给予乙 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

  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 甲方给予乙方的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的期限自融资发放日起至甲乙 双方约定的融资还款日止,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3.3 实际融资发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据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记载的保理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事 项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 保理融资利率、利息和费用

  4.1 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利率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4.2 融资利率按 项确定:

  (1)按融资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三个月shibor加个基点(bp)执行(年利率 % 或月利率‰)。

  (2)以融资发放日的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与本合同第3.2条所约定的融资期限相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 %。

  4.3 以4.2(2)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融资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按下列第种 方式处理:

  (1)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 (1/3/6/12)个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日为融资发放日,第二期的利率确定日为融资发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次类推。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融资发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在每一利率确定日,按该日有效的基准利率和本条约定的浮动幅度对融资利率进行调整,分段计息。

  (2)在融资发放日后的每一个6月21日和12月21日按当日有效的基准利率和本条约 定的浮动幅度对利率进行调整。

  (3)在整个合同期限内融资利率不作调整。(4) 其他:

  4.4 融资到期乙方未按约定偿还的,融资逾期部分仍适用上述利率确定方式。

  4.5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4.6 本合同项下融资按项约定结息:

  (1)发放融资时一次性结息;

  (2) 发放融资后,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 (月/季)结息。融资到期,利随本清,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

  4.7按照第4.6条(1)约定方式结息的,甲方在发放融资时扣收融资利息;按照第4.6条(2)约定方式结息的,结息日前乙方须将应付利息存入保理账户,由甲方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本合同项下融资到期日,未结利息随本金一并付清。

  第五条 应收账款的回收

  5.1 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可采取以下 方式回收,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1)甲方自行负责管理和回收;

  (2)由乙方进行催收,督促购货方及时将应收账款存入保理账户。

  5.2 甲方收到购货方全额付款后,应与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逐笔勾对,确认无误的,该笔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勾销,如有保理余款的,甲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给付乙方。

  第六条 应收账款回购条件、方式及程序

  6.1 由于乙方的虚假陈述或保证,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

  6.2 除6.1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也应按照甲方通知进行回购:

  (1)因货物损失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购货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账款;

  (2)保理融资到期日,甲方未收到购货方付款,或购货方付款金额不足以偿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

  (3)构成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行为,被甲方宣布到期的应收账款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