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效果详细解释
关于《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学界历来有“直接效果说”“折中说”“区分说”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司法判例亦长期不统一。在我国现行法体系内,有体物、受领劳务及金钱返还义务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正当性基础、要件事实方面均存在差异。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场合,因风险负担规则的介入,以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解释此时的返还义务亦不够妥当。但是,“直接效果说”与“折中说”的`差异不应过分夸大,两者的区别更多地体现为逻辑自足性的优劣,从实务效果角度观察却并无根本性区别。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这一规定历来被视为“合同严守”原则的经典阐释。然而,有“一般”就有“例外”,“合同严守”并非意味着永恒正义,为避免特定态势下的非正义结果,法律有必要在矫正正义导向下进行相应制度安排。合同解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正在于此。但是,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实务见解颇不统一,学界亦长期争论不休,有必要寻求妥适的解释路径。
一、实务乱象与学界争议
归纳各地判例及学者见解,当前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和损害赔偿范围两个问题上。
(一) 实务乱象
1. 案例梳理
案例一: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判决“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1]。
案例二:在“桂冠电力诉泳臣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泳臣房产赔偿桂冠电力损失1 000万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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