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合同(7)

时间:2021-08-31

  24.5.14 劳保统筹费;

  24.5.15 总包管理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百分之计算);

  24.5.16 配合费分摊(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百分之计算);

  24.5.17 当地收取的各种规费和基金:规费包括但不仅限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综合服务费,工程(劳动)定额编制管理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建筑管理费,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劳动用工年检费、建筑企业生产操作人员法定培训费、组织机构IC卡工本费、合同公证费、合同鉴证费、合同印花税,噪音扬尘排污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绿化费等。基金包括但不仅限于防洪保安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等。

  24.5.18 当地收取的其他费用;

  24.5.19 应由乙方支付的其他费用。

  24.6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甲方均可以暂停计价及暂停付款

  24.6.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签字盖章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之前。

  24.6.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足履约保证金的。

  24.6.3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编报施工图预算书的。

  24.6.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编报形象进度造价计算书的。

  24.6.5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编报工程结算书的。

  24.6.6 乙方进场的施工机械性能不良或外观锈、烂,在甲方书面通知撤换而在七日内未见乙方执行的。

  24.6.7 乙方供应的材料缺少合格证、质保书等质量保证资料,在甲方书面通知补足而在七日内未见乙方执行的。

  24.6.8 乙方供应的材料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甲方书面通知撤换而在七日内未见乙方执行的。

  24.6.9 乙方亏欠其在本工程上的员工工资尚未补发的。

  24.6.10 乙方亏欠供货厂商在本工程上的供货款尚未清价完毕的。

  24.6.11 乙方将本工程再行分包或转包的。

  24.6.12 乙方开户行或帐号与本合同附件及签章栏内容不符的。

  24.6.13 按本合同有关经济处罚和损失赔偿条款计算的费用,累计已超过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乙方届时尚未向甲方交清差额的。

  25.文物、古迹和地下障碍

  25.1 施工中发现古器、古物、钱币、宝藏、珍品、珍宝、埋藏物品、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或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须立即停止施工,立即通知甲方和保护好现场并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若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擅自移动、取走或损毁,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或破坏,则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各有关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级罚款。

  25.2 乙方在施工中,应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古迹,采取保护措施,予以妥善保护。如因乙方施工方法不当或疏忽而致古迹损坏的,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各有关方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级罚款。

  25.3 地下障碍: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

  26.保修

  26.1 保修范围: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实体

  26.2 保修内容:本合同保修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包括:

  26.2.1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26.2.2 涉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安全的。

  26.2.3 出现故障、降低使用效果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26.2.4 其他质量缺陷。

  26.3 保修期限: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和甲方同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而确定本工程保修期限,对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为该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未规定年限的按50年保修责任期,其对应的保修金结算期限为5年。其他工程保修期为保修期从业主对甲方承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6.4 保修责任

  26.4.1 保修期内,乙方的法人单位、法人代表、本工程乙方代表、有关职能部门等地址、通讯联络等发生变动时,均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以确保联络畅通。

  26.4.2 保修期间,乙方须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日内派人到场修理,涉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6.4.3 以下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a.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到场修理而致甲方或业主另行委派或外委第三方进行修理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b.因乙方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所有人、使用人、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费用。

  c.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保修造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甲方的罚款。因乙方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d.因乙方的工程质量缺陷或乙方未完全履行保修责任造成业主扣罚甲方保修金的全额费用。

  26.5 保修金额:按乙方工程结算人工费、机械费、辅材费、主材费、各项取费、税金等之和的5%(随业主合同定)计算,保修金不计利息。

  26.6 保修金结算:按24.2.6和24.4.4约定办理。

  27.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版权

  乙方在本工程中,如欲使用具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或版权的设计、设备、材料、技术方法时,应合法取得有关商标、专利、著作或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在工程施工中或完工后,如因乙方侵犯商标、专利、著作或版权而遭受法律追诉或民事赔偿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及赔偿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

  28.不可抗力

  28.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已对工程造成破坏且被有关部门判定为不可抗力的风、雨、雪、洪、震自然灾害。

  2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16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及损失情况和预计清理及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继续发生的,乙方应每隔36小时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