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二、交货地点:发货至 赣崇高速公路上犹服务区 。运费由乙方 承担。
三、安装现场的装卸费用及塔吊(吊车、叉车)由乙方负责。
四、设备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但甲方未按时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设备属于乙方所有(本合同设备所有权在货款未付清之前仍属分乙方所有,当货款按合同付清后设备所有权自动归为甲所有)。 五、结算方式:
1.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开始生产,本工程的设备费用由甲方委托见证方支付。 2.生产完毕,并发货到工地现场,经验收设备材料齐全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并开始安装。
3.乙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办完支付手续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5%,留5%作为质保
金,于2013年11年16日 支付。 六、质量及售后服务
1、乙方确保产品为全新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达到建设方的技术要求。
2、乙方派专人协同甲方和见证方现场验收货物,以及现场安装、调试成功。
3、保质期为设备安装、调试正常运作后的12个月。在此期间。非人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24小时内上门服务,免费负责更换、维修;由于质量原因造成的设备更换,则该设备部分的质保期相应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年。
4、保质期后乙方负责快速维修服务。24小时内上门服务,适当收取费用。
七、违约责任:甲方每迟延一天支付到期货款,按货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超过3个月未支付到期货款,分包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必须支付分包方合同金额50%的违约金。
八、合同变更:如甲方变更交货日期或配置零件,需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交货期相应顺延,否则乙方按合同约定供货。
九、参照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在设备安装调试运行七个工作内,由甲方进行验收,如甲方原因在超过规定时间还不能对设备进行验收,则超过此期限设备自动视为验收合格。
十、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应给予乙方积极配合,提供水,电,仓储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因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延误工期,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丢失的零部件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在设备正常使用压力条件下,由于甲方管网方面原因(如安装不当,老化或质量低劣)引起的管路爆裂,泄露所带来的损失与乙方无关。
十二、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或运输过程中发生天灾人祸造成延误交货或延迟交货,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三方协商解决,协商期为十五天。如协商不成,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本合同壹式陆份,三方各执贰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等其他资料均须加盖有效印章方具法律效力,仅有经办人签字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涂改合同内容需加盖有效印章方生效。 十六、其他约定事项:
见证方(签章) :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电话:
甲方(签章) :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电话:
乙方(签章) :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电话: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雨花区支行 帐 号:180 7290 1040 0131 63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有效期: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