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5)

时间:2021-08-31

  篇五:浅析FIDIC国际工程合同中的DBA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适用问题

  浅析FIDIC国际工程合同中的DBA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适用问题 摘要:基于DAB法律适用尚不规范的现状,对DAB协议的法律适用、实体法法律适用以及程序法法律适用三方面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FIDIC;法律适用;DAB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并推荐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一系列合同示范文本的总称,是目前国际工程项目中应用最广泛的通用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作为土木工程合同“圣经”的FIDIC国际工程合同,已经广泛应用于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实施的国际工程项目中。为顺利完成合同要求,FIDIC在红皮书补充规定中引入了争议解决委员会(DAB),并制订了较为详细的规则。

  DAB方式是一种介于工程师决定和仲裁或诉讼之间采用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解决工程争议的方式,本质上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范畴。 在使用 DAB 方式解决国际工程争端时,选择适用法律非常重要。本文将围绕DAB方式过程中的,协议法律适用、实体规则法律适用以及程序规则法律适用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DAB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DAB协议是由业主、承包商和DBA每一成员签定的协议,确定委托DAB解决工程纠纷。DAB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旨在需要解决依据哪一国法律来确定DAB协议的效力问题。

  DAB协议作为从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如果DAB协议中有规定的管辖法律,则适用双方协议的国家法律或国际法律规约;如果在协议中没有具体规定,根据DAB意思自治的性质,可以类比参考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其意即:尽管仲裁条款是主合同的一项条款,但它与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或分离的合同。仲裁条款具有保障当事人通过寻求某种救济借以实现合同权利的特殊性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由此,从合同DAB协议适用的法律应独立于主合同的适用法律条款。如此一来,如何解决依据哪一国法律来确定DAB协议的效力问题?

  FIDIC合同在《争议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中规定“因本争议裁决协议书或与之有关的,或因对其违反或其终止或失效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一位按这些仲裁规则任命的仲裁员最终解决”。 既然按照仲裁方式解决,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作法——适用仲裁裁决作出地国,即适用DAB争议裁决委员会所在地国的法律。1958年《纽约公约》、1961年《欧洲公约》以及1975年《美洲公约》都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指定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则依作出裁决地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为无效时,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但适用DAB争议裁决委员会所在地国的准据法在实践中也会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