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车租赁合同

时间:2021-08-31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罐车租赁合同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复建工程IV标项目经理部 签订地点:

  为了进一步促进双方合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散装水泥储存罐达成如下协议:

  租赁物名称及数量:乙方租用甲方容积75吨散装水泥储存罐两 个。

  乙方租赁甲方散装水泥储存罐时,每个散装水泥储存罐水泥年用量不得低于8000吨。

  第一条 租赁物押金:乙方在租用甲方散装水泥储存罐时,每个罐乙方向甲方交2万元押金,交纳押金共计4万元。乙方工程竣工应及时将散装水泥储存罐无任何破损还回时,甲方将乙方押金全额退还。若有破损,乙方应按破损程度照价予以赔偿。

  第二条 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向乙方提供散装水泥储存罐,并有义务协助乙方调运,吊罐费、运费由乙 方承担。

  2、 散装水泥储存罐从乙方工程地调回时,乙方负责吊装上车,吊装、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3、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散装水泥储存罐转借第三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散装水泥储存罐的保管和维修,因乙方不合理使用造成散装水泥储存罐的损坏或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不可抗力: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洪水、地震、战争、政策法规等致使双方无法履行此协议或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乙方在取得有关部门证明后,可以免予承担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尽力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汉中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结束)合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