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范本(精选4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学校公务用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调度。
2、学校车辆为业务用车,主要供办理学校公务使用。部门用车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应在OA系统提交《车辆使用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审批、主管校领导审批、校办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用车。《车辆使用申请表》填写包括申请人、
用车部门、用车事由、时间、起止地址等内容。
3、用车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时间、长途用车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学校办公室。驾驶员需严格按要求出车,提前五分钟到达用车地点。
4、驾驶员要坚持文明热情服务,自觉爱护和保养车辆,确保车况良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禁止酒后驾车或转让他人驾驶。每天用车结束后,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5、在学校车辆不能保证使用,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车辆时,可以租用校外车辆。
一、管理目标
为使学校校车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校车的使用、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及保险事项、年检,均适用本制度。
三、公务校车使用
(一)校车是作为学校领导公务活动的主要交通工具,使用对象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等校级领导,其他人员未经人事部门批准,不能擅自使用。
(二)除校级领导之外,其他人员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交人事部门,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能用车。
(三)校车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委派专门的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
(四)公务校车应设置“校车行驶日记”,驾驶员每天应登记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
(五)车辆出车前应对校车作基本检查,如有故障、损坏等,应立即报总务部门由总务部门拿出处理意见。
(六)学校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得作非公务用。下列情况可申请用车:
1、教工外出开会或教研活动5人以上(含5人),在同一地点或顺路。
2、教职工献血。
3、学校组织的师生团体活动,人数在5人以上。
4、购物及取、送有关材料,因重量或体积原因无法随身携带的,因事情紧急而赶时间的。
5、未列项的其他事由,由校长视具体情况定。
(七)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八)学校车辆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四、保养
(一)车辆要经常性擦洗、保养,保持良好的车貌;车辆内部也要经常性清理,保持干净整洁的车辆环境。
(二)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零件或装置(刹车、照明及信号灯、雨刮、反光镜等)驾驶员应经常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排除。
五、修理
(一)学校车辆,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总务处报备核准,由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厂维修。
(二)公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紧急送修,应先报备总务处。
六、事故处理
(一)学校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二)学校车辆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110报警,并即刻向学校领导报告。
(三)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总务部门负责处理。
(四)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七、保险、年检
(一)校车的投保统一由总务部门负责。
(二)学校车辆年度检验由驾驶员负责送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公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控制成本、规范行车安全行为,确保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及其他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中共贵州师范大学委员会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加快推进公车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校党政发〔2013〕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使用财政拨款经费、科研经费、学校自筹经费及社会捐款等资金购置的并以贵州师范大学名义进行登记上牌的车辆均为学校公务车辆,必须依照本办法纳入学校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管理原则,建立动态精细化的管理系统,实现对学校公车从采购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切实做到实时的账账、账实、账事相符,确保公车用于公务。
第二章公车购置
第四条学校需购置公车,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首先提出预算申报计划、采购立项申请;其次在经学校相关部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学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安排落实经费;最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办理报批和采购手续。未经批准未按程序,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公务用车。
第五条因学校公车编制有限,原则上不鼓励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车辆。确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车辆,在符合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及课题来源方的预算批复的前提下,须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购报告,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计财处核实经费,学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办理报批和采购手续。
第六条车辆购置后,购车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贵州师范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流程》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并与学校签订公车使用承诺书,承诺承担用车过程中因使用者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而引发的法律、经济、安全、民事等责任,降低学校公车运行费用和责任风险。
第七条细化学校公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公车运行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车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车辆使用运行等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学校公务车辆应明确专人驾驶,购车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落实并经常检查考评驾驶员职责。因工作需要,中层干部驾驶公务车,须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公车管理
第九条学校公车实行统一监管与分类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公车的统一购置、入库登记、车辆清查、调拨调剂、统计报告、使用监管和办理报废处置手续等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其统一调度使用的校公务用车进行管理;各单位使用的公车,由各单位负责管理;科研经费购置的公车,由该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后勤保障用车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产业开发用车由科技与产业发展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各自使用和分类归口公车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务用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施归口管理范围内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部门和单位使用的公务用车调度、使用、保管和维护保养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车辆交通运行管理费的缴纳、车辆年审等;
(四)负责加强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教育、培训、考核等。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使用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落实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把好用车安全关,合理使用车辆,充分发挥车辆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由使用单位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抵押变卖、丢弃报废,违反以上规定,后果由使用单位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驾驶学校公务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或得知车辆被盗时,车辆使用单位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学校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口头和书面报告。
第四章公车处置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鉴定达到报损、报废条件的或由于交通肇事需报废的车辆及其车辆行驶执照、号牌、证件等,须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收回按有关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
第十五条学校各类公务用车,因各种原因需变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报批处置手续,并根据批复及时作出下账和账务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使公务用车受到侵害、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学校研究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控制学校支出,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公务车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校公车由学校办公室进行日常校内工作调度。
3、建立公车使用记录制度。明确记录使用时间、使用事由、使用人、批准人等,因应急使用公车,使用后,相关人员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4、严禁公车私用,驾驶员未经学校办公室安排,不得擅自出车。因擅自出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5、驾驶员应爱护车辆,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6、公车不使用时段须停放学校内,严禁将公车停放在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
7、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办公室,必要时报告校长,并保护好现场,待学校有关人员到达后进行处理。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送受伤人员去医院抢救治疗。
8、公车校外借用由校长室批准。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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