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时间:2021-08-31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一、定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一)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1.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2.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二)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1.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2.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3.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二、管理规定

  (一)保税仓库的设立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并通过保税仓库网上备案系统向海关总署备案。

  1.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2.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仓储经营权;

  (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并具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3.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仓库主管海关受理申请时应收取以下单证:

  (1)《保税仓库申请书》;

  (2)《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3)可行性报告;

  (4)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6)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

  (7)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8)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

  (9)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10)仓库管理制度;

  (11)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12)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13)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14)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海关应一次性收取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8)、第(13)项单证可缓收,在仓库验收时收取。

  仓库主管海关负责审核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

  仓库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应当自作出同意设立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总署备案。

  4.保税仓库验收

  (1)经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设立后1年内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收取下列单证:

  ①企业验收申请;

  ②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③产权证明,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时已收的除外);

  ④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2)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

  5.保税仓库注册编码为10位字符,前5位为保税仓库所在地国内地区代码,第6位为企业经济类型代码,第7位为保税仓库类别代码:“D”公用保税仓库、“E”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F”寄售维修保税仓库、“G”(暂空)、“H”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I”备料保税仓库,第8至第10位为顺序号。

  (二)保税仓库管理

  1.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及有关账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共同对保税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3.保税仓库实行分类管理及年审制度(目前尚未实行)。

  4.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5.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海关。

  6.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保税仓库设立的条件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直属海关应当将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及保税仓库的变更情况通过保税仓库网上备案系统报海关总署备案。

  7.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经营企业未申请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因其他事由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8.保税仓库的延期

  《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仓库延期手续,仓库主管海关应当在《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要求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保税仓库延期申请;

  (2)《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5)保税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

  海关应当在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海关对不再具备保税仓库设立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9.保税仓库的撤销与注销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以隐瞒申请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保税仓库行政许可的,由仓库主管海关书面报告直属海关,经审核通过后撤销企业的经营资格。

  仓库主管海关应在撤销保税仓库前要求企业办结库存货物的征税、退运、放弃或销毁手续。

  保税仓库撤销、注销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及时注销相应电子账册。直属海关应在办结保税仓库撤销、注销手续后30日内,通过“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网上备案系统”向总署备案。

  10.保税仓库的核查

  仓库主管海关可根据保税仓库的监管需要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情况,对保税仓库采取盘查、抽查、巡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在实际核查中,可视情况交叉、综合运用三种核查方式。

  (三)保税仓库货物管理

  1.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1)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

  (2)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