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合约部管理制度

时间:2021-08-31

关于成本合约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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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为推行落实《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规范合同管理、分包管理、结算管理等工作,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编制本制度

  第一章 合同管理

  第一条 合同管理是对本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 违约、索赔、争议处理等进行管理,合同管理内容包括合同的评审、 签订、履行、纠纷处理、存档。

  第三条 合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2.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3.有效监控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4.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同专项管理机构分管的合同范围

  第五条 合同评审和签订

  1.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当详细掌握合作方的下列情况: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资信情况是否全面、可靠,是否有履约能力,应要求对方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税务登记证》、业绩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代理协议》等。

  2.合同在完成评审后应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要求上报审批,严禁擅自签订。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机械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按规定上报子(分)公司审批签订。

  3.签订合同时原则上应当让签约对方先行签字盖章,或者双方同时签字盖章。超过一页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每页上签名,签名必须与法人身份或授权代理人身份一致,签名必须清楚可辨,不得使用难以辨认的草书或艺术体等字体。严禁将仅有我方已签字、盖章、无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合同末页,交、寄给对方签字盖章。严禁向对方出具盖有我方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4.未经公司批准,项目部不得为另一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 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部成本合约部及时就合同的重点内容对其他部门进行交底。其他合同由项目部主责部门对所签订的合同传递到相关部门,并就重点内容进行交底。

  第六条 合同履行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当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监督检查。

  2.合同监督检查是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合同基础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3)合同管理信息的编制和分析工作;

  (4)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5)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6)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3.因合同所生之债的管理,应当以合同执行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部门应当加大债权债务的清收清欠力度,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清收清欠的长效机制,将外欠款总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4.合同执行部门对合同争议不得隐瞒、回避和拖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项目经理和主管领导;对有可能产生仲裁或诉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公司,并积极参与纠纷的处理。

  5.严禁分包单位未经项目部许可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章 分包管理

  第一条 项目部必须在公司《合格劳务企业名录》内选择劳务企业,拟在项目部进行施工分包的单位未办理准入证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准入证后方可使用。

  业主在我方所承包的范围内直接分包或指定分包队伍时,我方必须与业主、分包方签订三方协议,或取得业主的书面承诺,或必须是招标文件具有明确规定。

  第二条 劳务企业使用

  凡需进行分包的工程项目,原则上要实行公开竞标选择劳务企业,做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原则上200万元以上的分包项目由公司负责组织集中招标或议标,200万元以下的分包在取得

  公司法人书面授权且经过核查没有肢解工序等情况时可由项目部组织。

  评标结果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总经理审批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项目部按程序进行评审报批合同,并由签订合同后,项目部组织劳务企业进场施工。

  第三条 监督检查与处罚

  1.项目部每年对所使用的劳务企业进行一次审查,凡年审不合格的劳务企业,项目部上报公司,吊销《合格劳务供方资格证》,不得在公司范围内承担工程任务。

  2.劳务企业在施工中一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部将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将其清退出场。发生事故的劳务供方在三年内不准进入公司系统施工。

  3.劳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以5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上报公司,予以清退出场,从“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中除名。

  a) 不按规定交验单位、个人资料、证件,不按时办理经营、务工、暂住手续的。

  b) 不服从管理,私招滥雇人员的。

  c)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存在隐患的。

  d)发生死亡民工超过1人的。

  e) 发生50万元以上的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f) 协调配合不力,不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g) 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发生严重打架斗殴、盗窃行为的。 h) 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