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业务管理制度(2)

时间:2021-08-31

  第二十三条 规范乡镇代理办和村集体各类票据的使用行为,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应当取得正式凭证的,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现象。

  第六章 开支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在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后,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再交村集体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会计人员审核记帐。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代理办不得办理财务收支业务。

  第二十五条 明确审批权限。村集体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审批;一

  次性支出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须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

  (二) 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的,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须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

  (三)村民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的,由村民小组财经负责人审批;300元以上的,须经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村发生的各项费用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统筹兼顾的原则。

  (一)取消村级招待费。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允许发生招待费,一经发现,按照谁批准谁承担费用的原则处理。

  (二)报刊杂志订阅实行限额管理。村人口为1500人以上的,报刊杂志订阅不得超过1500元;村人口小于1500人的,不得超过1000元。

  (三)明确差旅费核销标准。差旅费开支可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由乡镇自行确定,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不得列支出租车费。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旅游。禁止擅自用公款组织考察,确需组织考察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五)严禁滥发奖金、纪念品及各种补助。对村干部年终考核奖金按照谁考核、谁下文、谁负责兑现的原则,严禁在村集体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购置个人通讯工具。不得列支各种赞助费及村干部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保险等。杜绝村干部换届选举、节日庆祝、纪念活动等非生产性开支。

  (六)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各种普查、疫病防治等工作所需经费应遵循谁安排、谁出钱的原则,不得由村集体列支。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资产台账制度。村集体投资或者投劳形成的机械设备、建筑物、道路桥涵、农村水利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以及动

  物、植物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转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或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由权属单位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条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一条 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管理者责任、经营目标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村集体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八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

  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三条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荒山、荒沟、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

  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